稻草人的司改
2017/02/10
文 / 孫健智
我開始寫這篇文章的時候,是2017年2月9日,星期四晚上九點多。我在七點半左右離開辦公室,穿越寒潮與霧霾,從位在中壢的家事庭回到桃園的家中,大概八點時進門,帶老婆出門吃晚飯,然後再回到家裡。
桃園地院家事庭的法官,每個禮拜固定有兩個的庭期,每個庭期是半天的時間。其中一個庭期,我專門拿來開家庭暴力案件,也就是保護令案件,其他案件塞在另一個庭期。我今天批出去的保護令案件,開庭日期已經定到三月底、四月初,也就是超過一個半月之後了。換句話說,被害人提出保護令的聲請,最快也要將近兩個月才能見到法官。而且,這是我每個案件只給二十分鐘、每個庭期開八個案件的安排下,才勉強能讓當事人在兩個月以內見到法官。
我也希望每個案子都可以投入更多時間精神勞力,我也希望可以傾聽當事人的心聲,但我只能給每個案子二十分鐘;我最近也在考慮,是不是把開庭時間縮短到每個案件十五分鐘、每次庭期多排三件。我希望被害人不要過兩個月才見到法官,誰知道這兩個月他會發生什麼事;我也希望可以為每個案子多留一點時間,因為有些事情書狀寫不清楚,當庭用講的才能講清楚。可惜,這兩個希望是相互牴觸的。家事庭的法官,每個人都背著一兩百件的未結案件,就像生生皮鞋隨時保持三千種樣式,我也不例外。
當然,內行人都知道,無論是二十分鐘還是十五分鐘,都是僅供參考。法庭上有什麼突發狀況,比方說,當事人帶了證人到庭,或當庭拿出錄音、錄影光碟,我也不能說時間有限、請他們下次再來,我不能這麼說,畢竟保護令性質特殊,不同一般的民事案件。這時候我只能動作快,證人儘快問完,光碟儘快看完聽完,儘快儘快,後面的當事人也只好乖乖等著了。
開完這八件,退庭之後,我最好在一個禮拜內把裁定寫出來,否則下禮拜又有另外八件,甚至不只八件,因為我在另外一個庭期也會結案、也要寫裁判,而等著我去寫裁判的案卷一再累積的同時,我還有其他的事工,我還要閱卷、要做開庭之前的準備、要寫進行單讓案件動起來,有時候要到現場去履勘,或者在監護宣告案件,要去醫院做精神鑑定(去看醫生鑑定當事人,不是我被鑑定)。
要做出好的判斷並將它交代清楚,確實需要下功夫,但民事裁判最花時間的,往往不在這裡,而在整理當事人的主張跟卷宗裡面的書證。法官通常會把這些半機械性的工作交給助理,但問題又來了,家事庭有九個法官,卻只有四個助理,兩個法官共用一個助理,還是有一個空著,我剛好就是那個沒有助理的法官,靠同事的助理輪流支援我,但問題還是沒有解決,因為,我每個月只有兩個禮拜是有助理支援的。
我難道可以說,我這禮拜沒有助理,等到下禮拜有助理幫我整理卷證的時候,我再來核發保護令,老天保佑家暴的被害人這個禮拜不要被打傷或打死嗎?當然不行,所以我必須自己動手。光靠我自己,要在一個禮拜裡趕出八到十件裁判,不是辦不到,但很多工作就因此只能暫時擱著。
我有這麼多、這麼多的希望,但是我辦不到,因為我也有這麼多、這麼多的負擔。我沒有要邀功或誇耀什麼,上面這些,只是家事庭的日常。我不是今天才背著這麼多案件,我也不是第一次因為龐大的積案而感到力不從心,但我今天特別感觸良多,因為我一大早就看到,司改國是會議某律師代表候選人說,「傾聽、溝通、判斷與決策的能力,只能經由社會閱歷養成,因此法官-甚至檢察官-必須來自社會(而非學校)是「進用」的基本原則」,這是狗屁,這擺明了把學校當成溫室、把學生當成白癡,聲譽卓著的司改律師,社會閱歷竟貧乏至此;同時某位大法官也說,太年輕就進入司法這一行會缺乏同理心,這也是狗屁:這些年高德劭的大律師們,何時曾同理一下基層法曹的處境?
年輕不是無知的辯詞,但年輕也不該是原罪,而現實是,年輕早就成了冤罪。司法機關的人力貧乏到這種程度,我忙到這種程度,還要被那種「跤數」說我來自學校、我只會考試、我沒有同理心。我加班到七、八點,犧牲休息的時間,犧牲跟家人相處的時間,犧牲運動的時間,到底是為了什麼?
案件負擔絕對不是犧牲當事人權益的藉口,這是理想,而現實是,案件負擔早就成為當事人權益遭到犧牲的原因。我撥不出更多的時間,是因為我跟別人一樣,我的一天只有二十四小時,而律師轉任的同事們也是一樣(我應該不需要特地去請教他們「請問你們一天有幾個小時」)。事實是,律師轉任的法官,通常很快就會變成像我這種國家考試出身的法官一樣,窮忙,案牘勞形,原因無他:案件負擔、行政管考、無差別攻擊,這些阻礙司法運作的因素,哪一個來的時候,會先問法官是國考錄取還是律師轉任的?
如果連身為在野法曹的律師,也紮稻草人來當司改議題,我真的不曉得,這是哪門子的改革。
- 作者為桃園地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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