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律師是平白挨揍的嗎
李復甸
日前,媒體報導葉建廷律師遭3名男子跟蹤伏擊,分持警棍、榔頭毆打,造成他肋骨骨折、頭部受傷。被毆的葉律師覺得這次被打得莫名其妙,他曾說從不接黑道、毒品的案件,「根本不知道招惹了誰?」而動手打人的主嫌到案後,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看不慣「他運用法界人脈去替財團老闆打官司」,才會一時氣憤動手打他。姑不論動手打人的主嫌背後真正原因為何,葉律師有否運用法界人脈去替財團老闆打官司。這個事件確實點出了社會為何不信賴司法的一項重要原因。
司法亂象之一就是司法官退下來做律師,打著前某某法院法官或某某檢察署檢察官的名號,自稱或暗示可以潛通關節。不管是否真實,司法已經被玷汙穢衊了。監察院第四屆曾發文法務部,要求律師不該以廣告或在名片中,標示曾任特定管轄地區之法官或檢察官。主管律師業務的法務部說這是律師自律的問題,公文轉到律師公會。律師公會說這沒有違反任何法律,拒絕處理。但是我說的是職業倫理,不是法律准許與否。職業倫理是道德責任,道德是面對一種行為或是動作「該」與「不該」,或是「當」與「不當」的態度,而不是「准」與「不准」的問題。
固然《律師法》與律師倫理規範,對律師的廣告或名片中沒有規定不能標榜原先任職法院或檢察署。但是律師係以法律專門知識經驗服務社會人群,其執行業務特別注重職業倫理,故律師推展業務應有其分際。
民國88年,台北律師公會特別規定「律師業務推展規範」,明白指出,律師刊登廣告,使用招牌,印製名片或卡片,不得為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記載。標榜原先任職機關,合理的解釋該當「律師業務推展規範」所禁止「引人錯誤之記載」。即使該律師沒有任何可在原任職機關潛通關節的暗示,也大有瓜田李下的招議。
現今司法風紀較前有所進步,但是社會觀瞻卻比往昔更差。這種律師名片與廣告的小事,卻是滴水穿石的大事。訴訟終有一方敗訴,敗訴的一方拿出對方律師的名片或是廣告中,標榜先前在該法院或檢察署任職,試問社會大眾作何設想?
我們寧願相信挨打的律師沒有以原先的職務標榜招搖。但是,特別注重職業倫理的律師能不檢點自己可能「引人錯誤」的形象嗎?社會上確實存在標榜曾任職某法院或檢察署,以為招攬的律師事務所。法務部與律師同道或許不以為怪,但社會不是這麼看待的。這難道不是司法改革該要注意的一點嗎?
(作者為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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