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8日 星期三

轉載:柯P為何從MG149全身而退 原因在此

【全文】柯P為何從MG149全身而退 原因在此

北檢不起訴柯文哲,但將請稅務機關了解,他的演講費收入是否報稅。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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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耗時21個月,今天終於偵結台北市長柯文哲所涉及的MG149案,北檢認為,案發時,柯文哲雖具有台大醫院與台大教授身分,但依據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決議,都認為這兩者並非公務員,因此全案不適用貪污罪。此外經北檢調查,柯文哲在MG149的管理與使用上都符合台大院方規定,因此將他不起訴。
 
不過,因柯文哲受邀出席演講等活動,主辦單位都是支付現金,這部分是否有逃漏稅的問題,北檢將待全案報請高檢署不起訴確定後,移送稅務機關了解。
 
以下是北檢新聞稿全文:
 
臺北地檢署偵辦柯文哲使用MG149專戶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案件,於今日偵查終結,茲簡要說明如下:
壹、 偵查結果
 
一、被告柯文哲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及涉犯刑法背信、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煽惑他人犯罪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等罪嫌,均因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二、另柯文哲因本案事實告訴羅淑蕾涉嫌違反選舉罷免法意圖使人不當選及涉犯刑法加重誹謗罪、誣告罪部分,亦因撤回告訴及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貳、 本案之告發要旨
 
本件據羅淑蕾告發意旨略以:
一、被告柯文哲於民國89年兼任臺大醫院外科加護病房主任時,在「臺大醫院402專戶」下,向該院申請設立「外科加護醫療經費(代號:MG149,嗣因被告轉任創傷醫學部主任,乃於102年3月起更名為「急重創醫療研究經費」,代號仍為MG149,下稱「MG149經費」),並擔任上開經費之管理人,且自92年12月23日起,未經院方許可,私自訂定「外科加護醫療經費MG149法規」(下稱「MG149法規」),作為上開經費及其團隊成員相關經費收支、管理之依據。該「法規」明訂2該經費來源包含:企業或個人贊助、承攬臨床試驗及各種研究經費(含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已改制為科技部,下稱國科會]、國家衛生研究院[下稱國衛院]、行政院衛生署[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院際合作計畫、院內計畫等研究計畫及臨床試驗計畫等)、MG149團隊成員人頭稅(會費)、承接外界工作收入等,並將經費帳目區分為「公帳」、「SICU私帳」、「個別帳」、「臨床研究帳」等項目,又在合庫臺大分行開立「私帳」帳戶,以管理上開經費,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私設上開「私帳」帳戶,用以接受廠商或個人捐款,規避「臺大醫院402專戶」之管理與監督,且造成原本應捐至上開專戶之捐款捐入「私帳」,使臺大醫院無法自該等廠商或個人捐款獲取一定比例之統籌運用款,而受有損害。
二、其在臺大醫院任職期間採購該院使用之離心式體外循環機(ECMO,下稱葉克膜)機器設備業務,為刑法所稱之公務員,竟仍收受廠商之捐款,使廠商因此順利獲得標案,二者存有對價關係,以此方式向廠商收取回扣,或收受賄賂、不正利益。亦明知依上開學術研究支援專款管理要點規定,「MG149經費」及其他計畫經費之運用有其範圍限制,且應依院內程序提出經費動支需求,其經費支出及核銷均應依照政府機關相關規定辦理;竟長期以廠商所提供之不實發票,填製不實之支出憑證黏存單等會計憑證後,持向臺大醫院、臺灣大學核銷「MG149經費」及相關研究計畫經費等公款,又以人頭虛報研究助理薪資,致臺大醫院、臺灣大學審查人員陷於錯誤而撥付款項,以此方式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
三、另被告胞妹柯○蘭並非MG149團隊成員,竟能使用「MG149經費」,亦與相關規定不合,並對於「MG149經費」及團隊成員對外承攬之研究計畫、臨床試驗等經費,以「MG149 法規」3規定:如經費有結餘,五五分帳,即五成存入MG149 「公帳」,另五成存入「個別帳」;存入「個別帳」之款項可供私人運用。又分別規定該經費提供「洗錢」之用,成員可將款項匯入「公帳」,由「私帳」支出現金(洗錢),而將上開屬於公款之經費不法兌現金錢後挪為私用,詐取財物,團隊成員可將款項捐入「MG149經費」中,供私人運用,先捐入,再領出,扣抵所得稅等情,以此不正方法教唆、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且係煽惑他人犯罪。
參、不起訴處分之要旨:
一、本案相關經費、帳戶之說明(一)「MG149經費」:即被告於89年間依學術研究支援專款管理要點向臺大醫院申請之「外科加護醫療經費」,由捐款人捐贈至「臺大醫院402專戶」,指定用途於「MG149經費」,由被告依規定支用、核銷。
(二)「MG149團隊經費」:依被告所訂「MG149法規」規定,除上開「MG149經費」外,尚包括團隊成員承攬之各項研究計畫、臨床試驗等經費(以上為公帳)及互助金(私帳)。
(三)「公帳」:以團隊成員名義申請來自國科會等研究計畫、臨床試驗之經費或捐款(即「MG149經費」),款項在臺大醫院401、402專戶或臺灣大學作業基金專戶,須依規定報支、核銷;「個別帳」:屬虛擬之預算控制帳,係針對團隊個別醫師申請來自國科會等研究計畫經費,編制專帳控制其預算支出之紀錄,由個人決定支出,未列為「個別帳」者,則由團隊共用;「私帳」:係指團隊成員繳交之互助金,亦為團隊共有之現金,非公款,有銀行實體帳戶,並具有調控各項帳目之功能。
二、被告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罪嫌部分
告發人指稱被告涉嫌不法支用、核銷上開「MG149經費」、「MG149團隊經費」,及收受葉克膜相關廠商款項,涉有貪污治4罪條例之利用職權詐取財物、圖利、收取回扣、收受賄賂等罪嫌部分;依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被告無論係臺大醫院醫師或臺大醫學系教授之身分,其管理、運用「MG149經費」、從事研究計畫而採購物品、核銷計畫經費或參與部分採購葉克膜程序,因其非屬總務、會計等辦理採購之專業人員,且因採購物品並非攸關國計民生,是被告非屬刑法上之公務員,自無從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相關罪名。
三、被告向臺大醫院申請設立「MG149經費」有無不法被告所申請設立之「MG149經費」,係依臺大醫院學術研究支援專款管理要點規定簽請核准成立,且臺大醫院已核准設立400餘項類此經費,自難指為違法。
四、被告是否涉嫌以不實發票核銷相關經費部分
經本署調取「MG149經費」歷年支出憑證(共29冊)、由被告所擔任計畫主持人之研究計畫共27項之原始憑證(共58冊及光碟1片),比對相關分類明細帳等帳冊查核結果,除劉○意另案所涉以不實發票3張核銷經費(此部分已經本署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外,並未發現被告有持不實發票向臺大醫院、臺灣大學核銷請款或虛報研究助理薪資之具體事證。且此部分經審計部、教育部於103年10月間分別至臺大醫院就地抽查結果,亦認相關經費支出、核銷並無違反規定。
五、被告於MG149團隊設置「私帳」是否涉有不法
(一)被告辯稱於MG149團隊中設置「私帳」,並以各時期團隊歷任醫務秘書於合庫臺大分行所開立之帳戶為「私帳」之實體帳戶。其性質除屬團隊成員之互助金外,並具有調控對團隊其他帳目之功能,亦即除可用於春酒、春遊、禮金等用途外,對於團隊成員所需研究支出,亦可先由「私帳」先行墊付或支出,嗣後再返還給「私帳」,或以成員「個別帳」調整(即轉為「非個別帳」供團隊公用)之方式返還等語,均與證人劉○意所證「MG149法規」規定之運作方式大致相符。
 
(二)「MG149法規」所稱「計畫剩餘經費,五五分帳,若要由私帳洗出現金,扣10%費用」、「提供洗錢之用,方法:匯入公帳,由私帳支出現金(洗錢)」等節,似有透過該制度將「私帳」作為洗出研究經費款項之管道。惟查,證人蔡○如、劉○意均具結證稱:MG149團隊的「私帳」,除具有互助金用途外,亦有透過資金調度以調控團隊帳目之功能,其作法除由「私帳」代墊相關研究經費或人事費外,團隊醫師為研究所需,尚可先由「私帳」支領款項,日後若未將款項返還「私帳」,則自其在團隊之「個別帳」(即其原本得自行決定運用,但仍應依規定辦理核銷之「MG149經費」、研究計畫、臨床試驗等經費)中扣除該額度,扣除部分則於帳目上轉為團隊「公帳」(非「個別帳」),由團隊全體成員統一調度、共同使用,但仍需依相關規定核銷等語。經核與被告所辯相符,並經查核相關扣案帳冊屬實,堪認被告所辯為真。是團隊成員如以財務調度方式自「私帳」支出現金,而該支出須係供研究所需,且由該醫師扣除之「個別帳」亦轉為團隊公用,對於團隊整體利益而言,自無何損失可言。又因被告之MG149團隊之相關研究均與醫療學術研究或臨床試驗有關,成員間共用或相互支援團隊資源,並非法所不許,但對於各項經費支出與核銷,自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要難認定被告有何不法。
(三)另所謂「經費如有剩餘,五五分帳」,係指團隊醫師所承接的臨床試驗經費,在扣掉所有管銷費用後,如有剩餘款,依契約約定或依規定得免繳回,而仍留於校方或院方時,為規劃後續支用,在團隊帳務作帳中以「個別帳」或「非個別帳」各列二分之一之方式處理,並非將研究經費擅自分贓,挪為私用等情,此經比對扣案相關帳冊結果,均查無有將計畫剩餘款項分帳後存入「私帳」帳戶或被告個人帳戶之情形。
六、柯○蘭曾使用「MG149團隊經費」是否涉有不法
柯○蘭曾於96年間自「私帳」支出6萬9,100元、1萬6,300元,並用於國衛院資料等研究用途。嗣於同年將上開支用款項如數捐入「臺大醫院402專戶」,並指定用途於「MG149經費」(另91年至96年間共捐款47萬2,450元)。雖柯○蘭雖並非MG149團隊成員,但其先自團隊「私帳」中借支經費,從事研究之用,嗣後再將預支款項捐回「MG149經費」中,列為團隊「公帳」,供團隊成員使用,對團隊整體權益而言並無損害,是難認被告或柯○蘭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或損及MG149團隊成員之利益,自難成立侵占或背信犯行。
七、被告是否涉犯幫助逃漏稅捐、煽惑他人犯罪罪嫌
被告所訂「MG149法規」雖有規定,捐款人(醫師)可將款項捐入「MG149經費」中,供私人運用,先捐入,再領出,扣抵所得稅等情,經查確有16名醫師,曾於95年至103年度以臺大醫開立之捐款收據申報列舉扣除額以扣抵各該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然因上開醫師之捐款,係依學術研究支援專款管理要點規定捐贈,取得臺大醫院開立之正式收據後,再依法列報扣除額,減免個人所得稅,且「MG149經費」中之捐款縱列為團隊醫師之「個別帳」,其支出仍須依規定用於學術研究用途,並應檢據向醫院辦理核銷,經逐層審核後始得撥款,此與其他「假捐贈、真逃稅」之案件情節(例如:捐贈取得收據後,立即以補助款等名目取回大部分捐贈款項自用等)容有不同,尚難認係以詐術或不正方法逃漏稅捐。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就此部分亦認為只要該經費相關支出均為臺大醫院業務所需,並確實有聘用研究助理、購買耗材、文具用品、繳交會費之事實,即無違法等情,此有該局105年3月30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1050011326號函在卷可稽。是均難認上開醫師之捐贈、申報稅捐行為,係以詐術或不正方法逃漏稅捐,即無從認定被告所訂「MG149法規」上開之規定,涉犯教唆他人逃漏稅捐或煽惑他人犯逃漏稅捐罪嫌。
八、被告收受特定葉克膜等廠商款項是否有不法
本案經清查相關資金帳戶,被告所採購離心式體外循環機機器設備之廠商曾於89年至102年間,以現金存入「私帳」帳戶共570萬9,771元;及分別匯款80萬元、12萬4,000元至被告交由助理使用之2銀行帳戶(以上共663萬3,771元);並以捐贈方式捐款365萬2,480元至「MG149」經費。另有醫療器材廠商亦曾存入「私帳」共24萬4,186元;惟前開款項係屬被告或其團隊成員參與國內外葉克膜研討會、教育訓練等之報酬;抑或為大陸地區醫療團邀請被告演講之報酬等情狀,分據證人江○萍、MG149團隊醫師陳○祥、黃○健等人於偵查中結證在卷,自難認係相關廠商為取得臺大醫院葉克膜採購案而支付之對價。再稽之上開帳冊顯示,廠商匯入之款項均係存入團隊「私帳」或匯入團隊使用之被告帳戶,廠商捐贈至「MG149經費」部分亦屬「公帳」,應依院方規定支出與核銷,均非被告自己所得私用之款項。自難遽認被告有何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意圖,除因被告非屬刑法之公務員而無貪污治罪條例相關罪嫌之適用外,亦無從認定被告有刑法背信之犯行。
九、綜上,本案尚查無被告涉有告發人所指之相關犯行,應認其犯罪嫌疑,尚有不足。
十、附此敘明部分
(一)本案經本署偵查結果,雖認被告並無告發人所指之相關犯行;而臺大醫院依學術研究支援專款管理要點所設前揭「臺大醫院402專戶」及相關400餘項「MG」經費,除前揭監察院糾正案指有違失部分外,亦難認有不法,惟上開要點並未要求經費申請人應提出研究、教學計畫或研究成果,且規定得報支經費之用途極為廣泛,各項「MG」經費收入甚鉅(以「MG149經費」一項之歷年收入即高達4千餘萬元),經費支用期間又無限制,非無產生流弊之可能。而被告再以其「MG149法規」鼓勵團隊醫師運用該制度捐款、抵稅,造成少數醫師得以此方式捐款後,於團隊內長期獲取聘用助理、購買設備等資源,另一方面又可持捐款收據於報稅時列報高額所得扣除額,減免繳納所得稅,易使外界產生課稅不公平之疑慮,確非合理。此部分允宜由臺大醫院或其主管機關再行檢討,以避免再發生類此爭議。
 
(二)再者被告於前揭擔任臺大醫院醫師、臺大醫學院教職期間,因參與相關葉克膜研討會、演講或教育訓練等而獲有前述因兼職所得之相關報酬,廠商人員多以現金方式支付,則被告或其團隊成員是否涉有漏報所得等情事,本署將於本案確定後另行函請稅捐機關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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