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狀一本主義」是啥?公開起訴書會影響無罪推定嗎?
文/蔡正皓 (台大法研所畢)
這樣一行短短的決議,包含兩個在刑事訴訟上重要的制度和概念:「起訴狀一本主義」、「起訴書公開」。對大部分非法律專業的民眾而言,這個決議的內涵,就像霧裡看花,有看沒有懂。
因此,本文以下將分別介紹「起訴狀一本主義」的意義,以及起訴書公開的制度,並同時討論此決議可能對台灣司法造成的影響。
「起訴狀一本主義」和「卷證併送制度」
那麼,什麼是「起訴狀一本主義」呢?可以先提到我國現行法的「卷證併送制度」。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64條規定,檢察官起訴必須向法院提出起訴書,起訴書內應記載被告的基本資料、犯罪事實以及證據,而且在起訴時,就應該把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這個規定相當於德國刑事訴訟法(Strafprozeßordnung, StPO)第200條,德國刑事訴訟法第200條同樣規定起訴書(Anklageschrift)內應該記載被告身分以及基本犯罪事實,同時必須將重要偵查結果和證據方法送交法院。
但卷證併送制度在台灣引起了相當程度的批評,因為檢察官一旦起訴,就代表檢察官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起訴書裡面必然主要記載使被告入罪的內容。所以,批評者認為,如果檢察官在起訴時,就把證據資料和犯罪事實一併移送給法院,法官在閱覽過卷證資料之後,就會先對被告產生偏頗的心證,無法公正審判,有害於無罪推定原則。
反對卷證併送制度的人,大多支持來自英美法系的「起訴狀一本」制度,根據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範(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第7條規定,起訴書(indictment)的內容是對於犯罪事實簡樸、扼要、明確的書面描述,但不需要有正式的結論或起頭(註一)。對於起訴程序的規範,比我國或德國明顯寬鬆許多,也因此,美國法下的起訴是毋庸將證據一併轉呈給法院的。所有的證據,都是在法院正式審判程序中,才由檢辯雙方第一次展現到法官及陪審員面前。
起訴狀一本制度的支持者認為,採取起訴狀一本制度,才能確保法官、陪審員和參審員在審判時是不帶偏見、真正依據證據做判斷。也因此,本次司改國是會議當中,其實也有不少人致力於將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修改成起訴狀一本制度。
「起訴書公開」有道理嗎?
至於「起訴書公開」的部分,在我國現行制度下,起訴書是不公開的。檢察官起訴後,除了將起訴書當作卷宗,一部份移送到法院之外,也會給被告與告訴人各一份副本,除此之外,其他非案件相關人無法得知起訴書內容。只有在某些社會矚目的重大案件中,才會由檢察署釋出新聞稿,節錄或摘要起訴書內容讓外界知悉。
本次司改會議中,提案者主張基於檢察署資訊陽光化,起訴書應該公開。況且,起訴是偵查的終點,既然偵查已經終結,就不受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的偵查不公開規制,所有資訊應該予以公開。所以,除非涉及國家秘密、營業秘密、個人隱私或牽涉其他偵查案件之外,起訴書應該在起訴同時就上網公開。
這個說法當然有其根據,基於人民知的權利,政府資訊應該盡量公開透明,讓人民可以監督。檢察署主掌國家的犯罪偵查權,可說是國家權力最極致的展現,更不應該自外於人民監督。所以要求檢察署提供更完整的透明政府資訊,並非妄言。
以「實施起訴狀一本制度」為分水嶺,避免影響無罪推定
但是,犯罪偵查和刑事程序有其特殊性,如果在偵查中就把資訊全盤公開,除了可能阻礙證據蒐集、共犯搜捕之外,更嚴重的是,可能在法院還沒審判以前,就先預斷了案件結果,對被告造成不當的侵害。
這就是我們所謂「偵查不公開」的理論基礎,但毋寧說,偵查不公開背後有個更重大的法治國目的,那就是「無罪推定原則」:過早釋放偵查資訊(大多是對被告不利的入罪資料),將使得被告在還沒被審判之前,就被當成罪人。
如果我們從無罪推定的角度切入,就可以發現「偵查不公開」的弔詭之處。正如提案者的主張,案件一旦起訴後,就不受偵查不公開拘束。但是從無罪推定的角度來看,偏頗資訊對輿論、媒體、甚至法官心證的影響依然存在,這個時候就公開起訴書,只是為未審先判增添更多柴火,與其說是公開透明,不如說是腰斬了無罪推定原則。
如果真的要在起訴時就公開資訊,那麼這些資訊就必須做適當的刪減或保密,在個人隱私、無罪推定以及政府資訊公開之間做平衡。換言之,公開的資訊必須大幅簡化,不能像現在我們看到的起訴書一樣,鉅細靡遺地記載了犯罪過程、犯罪事實和證據清單。或許,這也是司改會議結論中,以「實施起訴狀一本制度」為分水嶺的緣故。畢竟,在英美法下的起訴書,確實就只有非常簡略的記載。
改革起訴書、新聞稿格式,可能更有效益
但或許我們可以換個角度想,如果真的要達到政府資訊公開,直接改革起訴書或新聞稿的格式,可能會是個更快的方法,為什麼又要等到茲事體大的起訴狀一本制度上路之後,才公開起訴書呢?
資訊公開透明是所有民主社會所應該追求的目標,但資訊公開透明,也必須在符合法治國的範圍內實施。畢竟,政府資訊的基礎大多是個人資料,公開就是把雙面刃,一方面讓人民可以監督政府,另一方面也會讓其他人陷入危險的境地。
因此,在主張透明、公開的同時,不是一味地要求政府公開所有手邊資料,而是必須更進一步考慮到,政府資訊與個人資料、法治國原則間錯綜複雜的關係,才能在不侵害任何一人的權益下,讓司法環境更佳親近人民。
(註一) 依據同法第7條及第58條,只有可處1年以上監禁的重罪才需要以起訴書起訴,其他輕罪可以不經起訴書起訴。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