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於106年11月1日起新增信用卡、金融卡繳費服務之新聞稿。
臺灣高等法院於106年11月1日起新增信用卡、金融卡繳費服務為提升便民禮民服務品質,減少現金實體支付,臺灣高等法院已分別與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臺灣銀行簽約安裝電子化收款設備聯合信用卡刷卡機、金融卡POS機,將於106年11月1日起於民事庭大廈聯合服務中心新增提供信用卡、金融卡繳納民事訴訟費用之便民服務,以提供更安全、便捷之繳款方式及落實司法為民之目標。
金融卡、信用卡繳費須知:
一、使用金融卡、信用卡繳費,金融卡因跨行提款所生手續費10元、信用卡發卡機構所收取手續費,由刷卡人負擔。
二、使用金融卡繳費扣款後、使用信用卡繳費帳目結算後即無法請求作廢退款。如有應退款事宜,另依聲請程序辦理,且僅以收據聯單所載繳款人為受通知之領款人。
三、信用卡繳費限以與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簽約合作辦理之發卡機構(如附件)所發行之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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