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媒體報導,雲林一對父母涉嫌在6年內虐打3名子女致死並棄屍,其中2名年紀較小的次子、次女死亡時甚至不足一歲,次女遺骸已在雲林縣崙背鄉空地尋獲,長子與次子遺骸目前還未找到。檢方對兇嫌李姓男子依遺棄屍體罪、傷害致死罪起訴;兇嫌陳姓女子則依遺棄致死罪、遺棄屍體罪起訴。
遺棄屍體罪規範在刑法第247條:「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前法操也有討論過與墳墓、屍體相關的犯罪。不過,在同一章往下看到第250條會發現,如果遺棄的屍體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將再加重二分之一的刑,以刑法第272條、第280條來說,也都在殺人罪、傷害罪的被害人是直系血親尊親屬時,加重刑責。那麼,當被害人為兒童時,是否有特別的規範呢?
兒童有特別規定 犯罪者依法加重處罰
若單看刑法法條,找不到特別對被害人為未成年人的規範,事實上,對未成年的人保護,特別規定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此法第112條規定,若故意對兒童(未滿12歲)及少年(12歲以上未滿18歲)犯罪者,除非已經有特別處罰的規定,否則一般情況將加重二分之一的刑。
以本案來說,李姓男子犯刑法第278條的傷害致死罪,對象又是不足一歲的兒童,依法將加重刑責,不過由於傷害致死罪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可能的最重情況再加重仍會是無期徒刑。至於陳姓女子因是遺棄自己的小孩致死,因此犯的遺棄罪是刑法第294條所設定「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的情況,最重同樣可處無期徒刑。
另外要提的是,本案陳女因懼怕李男而放任他打小孩,應該是屬於刑法上所稱的「不作為犯」,也就是具有「保證人地位」之人卻消極不介入,因而未保護小孩,沒有做到刑法294條所說「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至於為何陳女的不作為會受到懲罰,是因為她是判斷不作為犯要件中的「依法令規定的保護者保證」,也就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的義務,所以未阻止小孩受虐打而致死,是要被刑法處罰的。
對於本案如此令人髮指的行為,當應嚴加譴責並懲罰,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不僅規範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情況,如果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是與兒童及少年一同犯罪,也都會加重處罰,無非是希望能保障未成年人的權益與身心健全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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