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08 法治時報
惡質檢察官 有兩種
一種是官僚 一種是操守
(小英用「開會解決」問題,她相信已開過「司改國是會議」了,所以,司法改革已經完成了!)
(法治時報2017-11-08台北報導)一位資深法界人士分析,檢察官給國人的印象不好的主要原因是兩種,一種是官僚,一個是操守。
問題在於,我們現有的體制對於這兩種毛病,完全沒有「糾錯機制」!
該人士用兩個實際與聞的個案,分析這兩種毛病。
北部地區有個女檢察官,承辦自殺案件時,誤將死亡證明發給死者弟弟,造成死者十五歲兒子未能取得死亡證明,無法請領保險金。
死者已離婚的太太,也就是死者兒子的媽媽,打電話找檢方承辦書記官求助補發,書記官一口回絕,要她去找死者弟弟拿。
該媽媽委婉告訴書記官,會離婚就是與夫家關係不好,再去找死者弟弟拿,實際上有困難,陳述未完,書記官已掛斷電話,當事人無奈之下,只好找人陳情檢察長,請求補發。
檢察長受理陳情,承辦檢察官找死者兒子開庭作筆錄,以辦理補發,然而闢頭第一句就是:你不知道這種事,不要陳情,可以直接找我們要嗎?
媽媽在旁,告訴檢察官,我們有找你們要,你們….,話還沒有講完,這位女檢察官馬上喝斥道:「我有在問你話嗎?」、「我有要你講話嗎?」、「你給我站到後面一點」。要求媽媽退後,不可與兒子並列。
這個女檢的說話內容,不只官僚,還嚴重違法!
未成年人之訊問,媽媽當然該在場,且相關「索取證明」之「事實」,只有媽媽才知道,檢察官為了面子,找小孩子出氣,還喝斥媽媽,既違法又官僚。
也難怪一開完庭,兒子就很不解的說:「媽媽,為什麼今天的開庭,讓我覺得我好像是個犯人,我好像做錯了什麼事,要被找來責備?」。
有這麼官僚的女檢察官,司法形象還會好嗎?
另一個案例是發生在中部,有個買賣詐欺案件,原告向檢方請求「採集指紋」以「確定涉案證物經手者」為何人?
結果,聲請狀提出之後,檢察官竟然回以,「證物」已由原告保管中,因此,沒有鑑定指紋之必要。
原告一看檢方回函,當場傻眼,「保管證物」和「鑑識證物」,根本是風馬牛不相干的兩件事,檢察官怎麼可能分不清呢?
於是,再次提出聲請狀,說明保管證物和鑑識證物,其法律意義完全不同,希望檢方能同意將證物送交警方或調查局鑑識。
聲請狀提出之後,事隔兩月,檢方完全置之不理,好像沒有發生這件事一樣。
資深法界人士分析,檢察官辦案這種態度,基本上是和「被告有交情」才會如此,不然不會這麼離譜。
因為證物鑑識是很基本的辦案要求,當事人提出主張,多數檢察官都會照准,沒有理由駁回或長期擱置。
分析人士指出,中南部較為鄉下的地區(非六都者),權面上的政商人物不多,而新派任的檢察官一到駐地,很多在地人士「喜歡主動」與之結交,時日一久,在地檢察官難免「相識滿轄區」,因此,一旦有「較大」的案子上門,卷宗一打開,檢察官不是與原告的某某人熟識,就是和被告親戚朋友常泡茶等等。
上述案情,據分析,八成是檢察官與被告熟識,而原告又是外地人,因此,檢察官就刻意「儘查被告有利之部份」,至於被告不利之部份,則是儘量不予理會。
司法改革,類似上述「官僚」與「操守」的問題,至今仍然不斷傳出,法務部則是像個局外人似的,未有任何對策。
時代在進步,司法更是應該要進步,如果法務部遲遲不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則百姓早晚會用公民力量來反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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