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瓊徽的把戲 行家點破
法官郭瓊徽,明知審理中的案子,警察的筆錄不算數,必須是法官的訊問筆錄才算數,為何故意多此一舉,先叫警察找劉進山做一次筆錄,隔不到幾天法官又自己傳喚劉,再進行一次審判筆錄?
資深庭長一聽郭法官採取這種「多此一舉」的作法,馬上指出,這是以前法官收了人家好處,要替人「脫罪」最常用的手法。目的主要是要製造「兩份筆錄」的「供述矛盾、前後不一」之效果。
資深庭長說明,法官為了對案情「上下其手」,一定會想盡辦法製作想要的「事實」-而最容易到手的來源就是「證人筆錄」。因此,法官常一再傳喚證人,反覆進行誘導訊問,一直問到法官想要的「事實陳述之筆錄」出現為止。
郭法官要求警察「先問一次」筆錄,她再傳喚證人到法庭上「重覆」問一次。其主要技倆是,法官可以看到前面的警察筆錄內容,因此,法官如預設立場,加上夾雜誘導式問話,則「證人」會很容易中計,會輕易說出和「警方」筆錄內容「有所出入」之描述!
如此一來,郭瓊徽法官就可據以認定,證人所述顯然「前後不一,內容相互矛盾,益見其不足採」等。
行家點出,警察問過,法官再問,製作「兩份筆錄」的作用,是在製造「前後不一、相互矛盾」,是在推翻證人之可信度。據說,這是法界老一輩才會用的手法,台南法官竟然也會這種手法,實在出人意外。
法官為何當打手?
幕後案情說分明
台南市長賴清德和議長李全教的政治鬥爭,愈演愈烈,其中,法官也紛紛跳入參與一腳。李全教的賄選案,案情可分成「民事」、「刑事」兩部分。「民事部分」是「議員當選無效」;「刑事部分」則是「議長賄選」。
檢方起訴李全教是採用跳躍式手法在處理,即只起訴「民事議員當選無效」與「刑事議長賄選」,奇怪的是並未起訴「議長當選無效」,也沒有起訴「議員買票」。
照理,檢方應起訴「四項」,即:議員賄選(刑事)、議員當選無效(民事)、議長賄選(刑事)、議長當選無效(民事),但檢方只起訴兩項,故意漏掉「兩項」不理會。
台南檢方這種辦案方式很是詭異,其辦案邏輯好像是說:李全教「選議員」不用買票,「選議長」才要買票。但這說法又有點說不通,如果說,選議員不用買票,為什麼檢方又起訴李全教的「議員當選無效」呢?
原來,檢方的辦案邏輯和證據全都「押在」李全教競選總幹事黃澄清身上。
檢方認定「黃澄清透過里長李麗華買票」,故李全教本人在選議員時,雖沒抓到李本人買票,但其總幹事黃澄清有在「買票」,只要法院刑庭判定黃澄清「有罪」,檢方就可根據該「買票有罪判決」,拿來民事庭主張李全教的議員「當選無效」。
只要其議員身分被判「當選無效」,議長賄選罪有無成立就已經不重要了。因為李就無法在議會領軍「監督」賴清德了。
這麼一來,賴清德就大獲全勝,李全教就無法在台南政壇擁有一席之地了!
由此可見,黃澄清的「有罪無罪」,在台南政壇上是多麼重要的「政治判決」!
蔡直青、郭瓊徽法官,不可能不知道該案的政治關鍵,否則不會如此濫用法官權力,充當「打手」。
黃澄清的賄選罪,關鍵證人是「里長李麗華」以及李麗華的「樁腳」,檢方為了「鞏固」賄選的證詞,特別先將李麗華的「樁腳」以「緩起訴」的方式結案,以達訴訟已確定之效力。
另,郭法官動用警察去恐嚇劉進山,主要就是劉進山錄音的資料顯示,那些「緩起訴」的被告在開會時,律師傳達檢察官的話,進入審判庭作證時不得翻供,若翻供就要撤銷緩起訴等威嚇。
郭瓊徽法官為了政治使命,務必將劉進山的錄音資料加以「非法化」、排除,認定「不得當作證據」,否則蔡、郭兩位法官的「政治打手使命」將無法順利達成:製作一份黃澄清「賄選有罪」的判決書。
前總長黃世銘任內,專門「辦綠不辦藍」,台南法官蔡直青、郭瓊徽則「辦藍不辦綠」,司法官場老是存在著這種「政治打手」,百姓怎麼會相信司法有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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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刊載於法治時報166期,104/7/15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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