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法官告發助吸金24.5億 名律師: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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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審理中信昌公司負責人吳國昌等人涉吸金案,今依《銀行法》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等罪改輕判吳男等7人各8年到1年2月不等徒刑,並宣告沒收吳男犯罪所得24.5億元,合議庭還認定知名律師江東原、葉大慧及魏君婷涉以不實合約鑑證行為涉幫助吸金,罕見將3律師移送檢方偵辦。江東原晚間受訪表示:「真是莫名其妙!」強調在該案「見」證雙方簽約,是律師執行業務的合法行為,而且都經過審慎判斷,「這會有什麼問題呢?真是莫名其妙!」況且他很早就沒繼續幫忙「見」證了。至於被高院二審合議庭明明僅為用眼睛的「見」證,卻故意用鑑定的「鑑」,好像刻意誤導投資人相信契約內容合法,江東原說,這個「見」跟「鑑」,都是受僱律師在寫的,至於為什麼會這樣寫,「我們也不知道啦!說真的!」江東原強調,中信昌公司和投資人雙方都已經談好的契約,來找他「見」證有這個法律行為、有簽約的意思表示,「就這樣子而已啊!契約內容我們當然都會去看,我們認為沒有問題啊!」至於收費多寡,江說都是事務所小姐在處理,「我真的不是很清楚啦!」江東原表示,被高院告發這件事「對我的傷害已經很大!我在律師界的名聲應該也不錯啦!我不是會亂來的人,但這件事情對我的傷害很大!我真的是氣死了!」至於葉大慧與魏君婷兩位律師,今未能聯繫到,不知其回應。判決指出,吳信昌於2005年間,找部屬、親友擔任人頭股東與負責人,成立中信昌公司從事「以租代售露營車加盟專案」等業務,為吸引投資人參與,吳男再於2007年向金主借錢製造增資假象,將中信昌公司資本額從700萬元須增到7200萬元,並與女友周采蓁、弟弟吳孝昌、朋友徐俊堯等人,共同招募業務員,提供3%到5%的抽佣,對外以年利率12%的高報酬吸引社會大眾投資。吳男將募得的資金跨足買賣嘉義、金門等觀光景點附近土地,還宣稱要興建觀光飯店,誘使更多投資者付錢加入、規模越來越大,但吳男私下將部分資金用於個人投資或用個人與女友的消費。後因檢調單位接獲檢舉,2012年10月搜索中信昌公司,吳男等人營運受挫,2013年8月停付投資人紅利,1540名受害人委任律師訴請法院向中信昌催討16.6億餘元債權,因中信昌土地權遭檢方扣押,未能拍賣賠償。檢方共起訴吳男9人涉犯《公司法》驗資不實、銀行法》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等罪嫌。一審指吳男等人以高利為餌,使許多受害人不斷加碼,更找家眷、親友一起投資,最後血本無歸,影響社會經濟層面甚廣,且吳男等人起初都否認犯行,直到一審辯論終結才改口認罪,重判吳國昌14年徒刑須入監,另10月徒刑得易科罰金27萬元,周采蓁、吳孝昌等6名幹部被判刑8年到12年,2名人頭股東及業務員各判刑8月與1年8月。吳男等7人上訴高院,高院今將吳國昌所犯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從14年徒刑改判8年徒刑,但附加沒收其犯罪所得現金、土地共24億5000多萬元。至於吳孝昌等6名幹部,高院合議庭認定他們不知吳國昌主導的中信昌經營模式違法,6人並協助債權人開會、提供資料協助債權向法院取得對中信昌的執行名義,犯後態度良好,有情堪憫恕之處,各酌減改判1年2月到2年徒刑,可上訴。但高院合議庭指律師江東原、葉大慧及魏君婷於本案吳男等人非法吸金期間,以每件鑑證費1000元的代價,為中信昌公司和投資人所簽契約鑑證,但3位律師的鑑證僅證明「雙方有簽這份契約」,卻沒向投資人明說,讓投資人誤以為律師鑑證「契約內容合法」而放心投資。合議庭指出,葉大慧與魏君婷於本案所鑑證契約超過1000份,對吳男等人的吸金行為產生助力,因此告發3人涉犯幫助非法吸金罪嫌,連同吳國昌等人涉嫌逃漏稅、業務侵占但未被起訴的犯行,一併移由檢方另行偵辦。(黃哲民/台北報導)
高院審理中信昌公司負責人吳國昌等人涉吸金案,今依《銀行法》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等罪改輕判吳男等7人各8年到1年2月不等徒刑,並宣告沒收吳男犯罪所得24.5億元,合議庭還認定知名律師江東原、葉大慧及魏君婷涉以不實合約鑑證行為涉幫助吸金,罕見將3律師移送檢方偵辦。江東原晚間受訪表示:「真是莫名其妙!」強調在該案「見」證雙方簽約,是律師執行業務的合法行為,而且都經過審慎判斷,「這會有什麼問題呢?真是莫名其妙!」況且他很早就沒繼續幫忙「見」證了。至於被高院二審合議庭明明僅為用眼睛的「見」證,卻故意用鑑定的「鑑」,好像刻意誤導投資人相信契約內容合法,江東原說,這個「見」跟「鑑」,都是受僱律師在寫的,至於為什麼會這樣寫,「我們也不知道啦!說真的!」江東原強調,中信昌公司和投資人雙方都已經談好的契約,來找他「見」證有這個法律行為、有簽約的意思表示,「就這樣子而已啊!契約內容我們當然都會去看,我們認為沒有問題啊!」至於收費多寡,江說都是事務所小姐在處理,「我真的不是很清楚啦!」江東原表示,被高院告發這件事「對我的傷害已經很大!我在律師界的名聲應該也不錯啦!我不是會亂來的人,但這件事情對我的傷害很大!我真的是氣死了!」至於葉大慧與魏君婷兩位律師,今未能聯繫到,不知其回應。判決指出,吳信昌於2005年間,找部屬、親友擔任人頭股東與負責人,成立中信昌公司從事「以租代售露營車加盟專案」等業務,為吸引投資人參與,吳男再於2007年向金主借錢製造增資假象,將中信昌公司資本額從700萬元須增到7200萬元,並與女友周采蓁、弟弟吳孝昌、朋友徐俊堯等人,共同招募業務員,提供3%到5%的抽佣,對外以年利率12%的高報酬吸引社會大眾投資。吳男將募得的資金跨足買賣嘉義、金門等觀光景點附近土地,還宣稱要興建觀光飯店,誘使更多投資者付錢加入、規模越來越大,但吳男私下將部分資金用於個人投資或用個人與女友的消費。後因檢調單位接獲檢舉,2012年10月搜索中信昌公司,吳男等人營運受挫,2013年8月停付投資人紅利,1540名受害人委任律師訴請法院向中信昌催討16.6億餘元債權,因中信昌土地權遭檢方扣押,未能拍賣賠償。檢方共起訴吳男9人涉犯《公司法》驗資不實、銀行法》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等罪嫌。一審指吳男等人以高利為餌,使許多受害人不斷加碼,更找家眷、親友一起投資,最後血本無歸,影響社會經濟層面甚廣,且吳男等人起初都否認犯行,直到一審辯論終結才改口認罪,重判吳國昌14年徒刑須入監,另10月徒刑得易科罰金27萬元,周采蓁、吳孝昌等6名幹部被判刑8年到12年,2名人頭股東及業務員各判刑8月與1年8月。吳男等7人上訴高院,高院今將吳國昌所犯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從14年徒刑改判8年徒刑,但附加沒收其犯罪所得現金、土地共24億5000多萬元。至於吳孝昌等6名幹部,高院合議庭認定他們不知吳國昌主導的中信昌經營模式違法,6人並協助債權人開會、提供資料協助債權向法院取得對中信昌的執行名義,犯後態度良好,有情堪憫恕之處,各酌減改判1年2月到2年徒刑,可上訴。但高院合議庭指律師江東原、葉大慧及魏君婷於本案吳男等人非法吸金期間,以每件鑑證費1000元的代價,為中信昌公司和投資人所簽契約鑑證,但3位律師的鑑證僅證明「雙方有簽這份契約」,卻沒向投資人明說,讓投資人誤以為律師鑑證「契約內容合法」而放心投資。合議庭指出,葉大慧與魏君婷於本案所鑑證契約超過1000份,對吳男等人的吸金行為產生助力,因此告發3人涉犯幫助非法吸金罪嫌,連同吳國昌等人涉嫌逃漏稅、業務侵占但未被起訴的犯行,一併移由檢方另行偵辦。(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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