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特派員】徐自強案20年
2015/08/12
紀岳君、巫宗憲 / 採訪報導
一位平凡的卡車司機徐自強,因為小孩即將上小學,為了多陪陪家人,頂下了岳母的小檳榔攤,卻在1995年9月1日,無端捲入一起綁票殺人案,原本平凡的日子就此破碎。
嫌犯黃春祺、陳憶隆綁架房地產業者黃春樹並殺害棄屍,被警方逮捕後供稱徐自強參與犯案。而當時刑求是警方常用的辦案手段,徐自強家人怕他被屈打成招,勸他躲藏起來。1996年6月24日法院一審將陳黃兩嫌判處死刑,徐自強受到蘇建和案的影響,害怕兩人死刑執行後死無對證便主動出面投案,但誰也沒想到投案後,卻是近二十年尚未完結的訴訟。
一語道破諸多無奈 只求檢警公平正義
「我會走進法院去投案,就表示我相信它,結果一進去就差點走不出來。」這句話從徐自強的口中說出,道出了他的無奈、也道破了對司法以及人的不信任,歷經二十年、七十幾位法官審理,徐自強被判處七次死刑二次無期徒刑,他在監牢裡度過十六年,其中四年待在死牢。但因民間司改團體的救援,他的案件重新再審,而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審理中的被告羈押不得超過八年,2012年徐自強得以離開北所獲得暫時的自由。
徐自強可以免於槍決,目前能在監獄外繼續爭取無罪判決,就是因為此案充滿爭議。民間司改會副執行長陳雨凡表示,這個案件很特殊的點,在於它的證據是很薄弱的,它只有共同被告的供述,就是陳述的證據,那它沒有客觀的直接的科學的物證來證明。整起案件除了沒有徐自強的通聯記錄,連本案最重要證物如被害人的車子、或是取贖時使用的對講機,警方都說已經遺失。這些足以能夠證明徐自強參與犯案的證據,至今檢警仍無法提出。
不畏任意自白 正視無罪推定
除了諸多疑點,另外兩位被告對徐自強不利的指控全都沒有經過對質詰問,徐自強這個特殊的案例形成了582號釋憲文的契機跟歷史背景。2004年大法官通過582號釋憲文,由於過去曾有被告遭同案嫌犯或他人誣陷,法官卻不採對他有利的證詞或不在場證明,逕行認定其毫無悔意,甚至加重其刑;亦有被告向同案關係人要脅給予數百萬至上千萬元的「安家費」,否則要誣指他人涉案的案例。釋字第582號解釋,給這些蒙冤受害者翻案的機會,不僅讓徐自強有了再審的機會,也降低台灣人民未來不再因他人的任意自白,而被判有罪的可能性。
二十年來,民間司改團體與徐案義務律師在毫無條件下協助徐自強爭取無罪判決,也是要台灣司法正視無罪推定的核心價值,要相信被告在無合理可疑的證據提出前,都應視為無罪的原則。尤伯祥律師認為這個案件考驗著我們對於辯護制度的信仰,同時也考驗著台灣的法院對於無罪推定的原則,到底能貫徹到什麼程度。
在有罪證據提出前,能否堅定相信被告真的無罪,才是無罪推定最根本的信念,而檢警必須負起舉證責任,慎重提出有罪證據說服法官,才能讓司法獲得人民信任。徐自強的訴訟更九審即將在九月一號宣判,剛好是案件發生的二十年,在司法體系掙扎纏束二十年的徐自強案會有什麼樣的結果,獨立特派員也會為您繼續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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