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9日 星期三

轉載:司法門神兼打手? 蔡碧玉一出手 又狠又毒 又違法

司法門神兼打手?
蔡碧玉一出手 
 又狠又毒 又違法


  7/23深夜,反課綱學生夜間集體請願,「非法入侵」教育部辦公大樓,馬政府為了堅持飽受爭議的新課綱能順利推行,啟動其所有權力與政治能源,並出動他最新派任的「司法門神兼打手」─「台北地檢署檢察長蔡碧玉」,要求蔡碧玉必須在「三更半夜」出面坐鎮,調兵遣將,全力打壓學生。

 
 為此,蔡碧玉特別派出台北地檢署「最精銳」的「忠組檢察官」多人,使出又狠又毒又違法的手段,定調「學生就是暴民」,使得學生在遭到警察強力逮捕之後受盡委屈-全數遭到霹靂小組破門逮捕,並強壓頭部就地,宛如對待暴力恐怖份子,蠻橫粗魯使勁,然後上銬綁束帶、關進拘留室,與毒犯共一室,最後,還非法裁以「強制處分」(交保),讓學生受盡曲辱折騰將近二十多時後,才得返家,但仍需苦惱將來面對挨告之訟累。
 據了解,反課綱學生林冠華的自殺,與檢警偵辦過程對他採取的不合理粗暴及不法待遇,使其身心俱感疲憊很有關聯。
 在蔡碧玉檢察長親自指揮下,發生這般「非法打壓反課綱學生」的「種種惡行」,使得許多司法界的資深官員看不下去,紛紛向本報反應,指出蔡碧玉的執法過程充滿可議與非法之處,希望本報好好報導。

並非無故 更未到場 檢方濫權 令人搖頭
 以下是司法界資深官員反應,有關蔡碧玉種種惡行的「非法濫權」之論述:
 一,學生「不是無故入侵」:非法入侵之法律明定,必須是「無故」入侵才算成立,反課綱學生並不是「無故」,他們是「請願行動」的一種「表達方式」,這種方式是否構成犯罪的阻卻效果當然有爭議,但可以明白確定的是,對付學生絕不需要動用「霹靂小組」來動手;警方採取的「警力強度」,檢察官不可能不知情,檢察官在明明知情之下還配合警方,在背後施加「法律」指導,這是典型的「濫權共犯」關係,是檢警「共同危害」學生百姓,而不是「共同保護」學生百姓。
 台北地檢署派出最為精銳,且是專門承辦「重大貪瀆」案件的「忠組」檢察官多人,「共同聯合」行動-警方派出「霹靂小姐」加上檢方派出的「忠組」,檢警合體,精銳盡出,明眼人一看就知,打壓行動還沒出發時就已定調:這是用「重大犯罪事件」在看待與處置。
 問題是,「學生抗議」怎麼可能會是「重大犯罪事件」?對付「學生抗議事件」怎會安排這種陣仗?「白狼」回台,警政署都沒安排這陣仗,對付學生怎會是「忠組」加上「霹靂小組」漏夜出勤?
 二,現行犯「無法以電話認定」:檢察官三更半夜只有坐鎮台北地檢署,屬於半夜加班,並未到現場,「現場」是由警察出面處理;結果,檢察官以「電話」指揮辦案,要求警察必須以現行犯逮捕學生,並且不得釋放!
 這一點,引起很多司法官員的極端反感。
 資深司法官員指出,現行犯之認定是「現場」才能決定的事,不是檢察官在電話中聽人「口述」就可以決定的事。
 由檢察官「透過」電話認定「是不是現行犯」,根本違反辦案基本原理,檢察官在電話這般指揮,不是無知低能,就是純心充當政客打手,是將檢察官的辦案指導權做出最壞的範例,是檢察官無恥兼無知的極端表現;如此辦案,使得檢察官形象嚴重受損。
 甚至,有法官取笑,檢察官權力這麼大,不如以後就讓檢察官「用電話叫現行犯不准動」,等逮捕警察到場,現行犯才能動!
 三,現行犯是「得」逮捕,警察有行政裁量權:刑事訴訟法88條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依照法律規定條文,既然是「得逮捕」不是「應逮捕」,就表示這個規定是有「保留」給現場執法人員的「行政裁量權」,在場的警察才能做成判斷(是不是現行犯),這個判斷不是「司法裁判權」的一部分,是行政權的一部分,且是現場之人才擁有,電話中並不擁有。
 台北地檢署三更半夜動員「忠組」檢察官,靠著想像對電話向警察下令,入侵教育部的學生都是現行犯,必須加以逮捕,檢察官這般憑空想像的「認定現行犯」方式,是有問題的。
 四,手續不完備的告訴乃論,進行「強制處分」,絕對非法:台北地檢署「忠組」檢察官,明知學生們非法入侵教育部是為了反對課綱微調,不但下令警察全部必須加以逮捕,還要求不得釋放,最後,檢察官們更為非法濫權的是,要求學生「交保」才能釋放。
 刑庭資深法官多人指出,檢察官怎麼可以在「告訴手續」未完備之前,即採取「強制處分」?
 刑庭資深法官指出,告訴乃論之罪多數是輕罪,很少會有檢察官主動介入且「採取強制處分」。台北地檢署不但異常勤快的半夜出面指導警察辦案,更不可思議的是,告訴權人未出面具體指陳「犯罪事實」與「犯罪行為人」時,即對「可能的被告」採取強制處分(交保),這絕對是罕見的非法濫權惡行。
 一般正常案例,如果告訴權人沒到場,檢警依慣例都只是採取「搜證」作為將來起訴之事實依據,不可能將還沒有出現告訴人的被告,加以強制處分(交保)。
 一位具三十年以上刑案經驗的資深優秀法官表示,台北地檢署「忠組」這種強制處分的告訴乃論案例,是他生平第一次聽到。
 忠組檢察官在檢察長蔡碧玉親自指揮之下,採取這種既非法又濫權的辦案手法,資深官員痛心指出,就算這是政治辦案,且檢察官也自甘充當打手,也不應該用在高中學生的身上啊!

面對學生 絕非暴徒 強勢拘捕 手段過度
 五,法條有規定,應注意身體:法界資深人士痛心指出,檢警應該很清楚,刑事訴訟法88條雖然規定現行犯得逕行逮捕,但只有一條之差,在89條就規定:「執行拘提或逮捕,應注意被告之身體及名譽」,面對手無寸鐵且是為了課綱問題抗議的學生,絕無必要動用霹靂小組,絕無必要破門而入,絕無必要將學生強力壓制地面,一個一個用強勢警力,像在抬豬似的一個一個抬出,再一個一個戴上手銬,以束帶綁住,丟進拘留室。
 這樣粗暴的「過度警力」執法過程,以及後來的「非法強制處分」,是置刑事訴訟法89條之「被告人權」於何地(執行拘提或逮捕,應注意被告之身體及名譽)?
 這樣的手段是應該用來對付重大暴力犯罪,或對付恐怖份子的手段,絕不是用來對付為了「自己要唸的課本,而來陳情」的高中學生。
 六,警察暴力,為何不辦:就算學生非法入侵教育部已經構成非法入侵罪,且部長也很氣憤地出面提告,但跟著學生進入的採訪記者,又有何罪呢?
 他們不是無故入侵,他們是「為了採訪」跟著抗議者進入現場,就算警方認定他們是共犯,也是非法入侵者,請問,警察有什麼權力將他們的手機強制代管?更不讓他們打電話?
 難道,警方對採訪記者強制動作,一點也都不構成刑法第304條的「強暴、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嗎?
 檢察官如果真的不是打手,而是公平的執法者,至少一定會作作樣子,假裝在筆錄上隨便問兩句,例如:警察當時拿走記者手機時有無施暴?記者你們自願交出,還是警察強行取走?對於警察要強行取走,記者有無加以阻撓?或是,記者明明已經加以阻撓,卻還是被強行取走等。
 若檢察官在第一時間就在筆錄上「載明」這些問題與當事人之回應陳述,就算日後再行「吃案」(不另行分案),至少,被問筆錄的記者還能感受到,原來,檢察官也有注意到他們的基本權益,也有給他們機會說明遭受粗暴非法對待的事實經過。
 台灣如想成為進步的法治文明國家,檢察官在表面上至少要裝出一副:將來如果有可能,我們也會一併追究「警察暴力」的犯罪部分,而不是無恥且低能的明白顯示-檢察官只會充當政客打手,至於「警察暴力」對檢察官而言,是不會發生的事,就算真的發生了,檢察官也會瞎眼不予理會。

民主國家 保護人民 臺灣檢警 保護政權
 檢察官是國家公權力的代表,國家公權力是用來維護人民、社會、國家之安全,不是用來保護「執政者的政權安全」。
 戒嚴時期,檢警聽令於蔣家,所有的人事升遷也都是蔣家在決定,檢警的回報就是拚命維護蔣家的政權安全。
 蔣家之後,檢警已經習慣多年的馴化與豢養,整個檢警指揮及人事升遷作業,都以「政客的政權安全」為主要考量;權力繼任者歡欣承續這種特權與好處,檢警也因此更加習慣於被持續馴化,以致無能反省自我角色的重新定位,以致會有蔡碧玉檢察長這種表現。
 解嚴,對司法而言,根本沒有解嚴,因為,檢警還是習於維護「政客權力安全」的豢養,而不是保護人民的國家公權力代表。
 看看反課綱學生遭到檢察的粗暴待遇,就可以知道,我們的法治距離文明國家還有多遠。

 

掩飾非法  繼續蠻橫
 反課綱學生夜襲教育部,教育部撤告,北檢卻不結案,還說仍要追究學生的妨害公務罪。
北檢為何要如此蠻橫硬幹?
原因很簡單,充當打手衝過頭,濫權交保,結果,現在沒了原告,只好自己充當原告,繼續濫權,才能掩飾當初自己的非法濫權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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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刊載於法治時報168期,104/8/15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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