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廣場》檢察官聽命國防部 荒謬
2015-08-26 06:00
◎ 吳景欽
針對阿帕契事件的相關人等,桃園地檢署全數為不起訴處分,致引發大眾的憤怒與抗議。而此事件最須檢討之處在於,檢察官完全遵從國防部,尤其是軍機場非要塞的解釋,果有法律的正當性?
根據檢察官的不起訴理由稱,由於是否為要塞,乃須以法律授權給國防部頒佈的行政命令為依歸,此在學理上稱為空白刑法。而由於六○一旅所在的龍潭軍機場,並非屬於國防部所頒佈的廿二處要塞之一,故阿帕契參訪團的成員,自不會涉及要塞堡壘法第四條第一款,未受允准侵入要塞罪的刑罰。
惟須注意的是,行政機關所頒佈的命令要有拘束司法機關的效力,不僅須有法律的依據,更不能逾越法律授權的範圍。而根據要塞堡壘法第一條,只要是國防上所須確保的戰術要點、軍港或軍用機場,就被稱為是要塞堡壘地帶。則是否為要塞、堡壘乃為法律所明定,國防部所能核定與頒佈者,僅是依同法第三條第二項,即關於此等地帶相關聯的禁制區域。所以,除非認為六○一旅所在地不具有任何軍事上的重要性,否則,阿帕契直升機既然在軍用機場內,自屬於法定要塞之一部。
故國防部自行以命令來限縮要塞、堡壘之範圍,顯已逾越法律的授權致嚴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也因此,檢察官以須受空白刑法拘束之理,而絲毫不對此等命令為審查之作法,就使行政命令凌駕於法律之上,國防部也完全取代了檢察官,而在實質上擁有起訴與否的決定權。
面對檢察權在阿帕契事件的自我退縮,卻又面臨難以救濟的窘境。因此事件所涉及者皆屬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致無所謂被害人存在,也就無由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上級檢察長提起再議,並於再議不成後向法院提起交付審判之可能性。雖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五六條第三項,對無被害人案件的不起訴處分,設有逕送上級檢察長再議的制度,但就限於法定刑三年以上的案件。依此而論,除勞乃成因涉及陸海空軍刑法之重罪,致須為職權再議外,其他成員就因此完全脫身,則花費大筆人民血汗錢所購買的阿帕契直升機,就真的成為貴婦們的遊樂設施。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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