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4日 星期二

轉載:給教長上堂刑訴課

給教長上堂刑訴課 (孫健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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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載,對於723闖進部長室的學生們,教育部長吳思華表示,如果願意承認行為脫序,不告18歲以下學生。或許部長自以為是在釋出善意,又或許像反課綱人士所批評,這骨子裡是威脅,然而,就法論法,這種說法在法律上既行不通,也毫無意義。
按《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是犯罪事實的申告,只要提出(告訴人所認定的)犯罪事實,所有參與者都將成為被告;同理,撤回告訴,就是將原本申告的犯罪事實撤回,而一旦犯罪事實撤回,撤回的效力也會及於所有參與者。
這樣一來,如果部長堅持提告,凡是當天進部長室的,不管有沒有滿18歲,統統都會成為被告;同樣地,如果部長事後又好心的撤告,不管對於學生、休學生還是社會人士,先前的告訴都會喪失效力,結果跟沒告過一樣。
因此,如果願意承認行為脫序,不告18歲以下學生,在法律上根本就不可行,理由前面已經說過了:要告,就得全部一起告;要撤,就得全部一起撤,不問有沒有18歲,也不問是不是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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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仍須面臨官司

說來恐怕更難堪的是,即使部長不告,當天闖入部長室,未滿18歲的學生們,也免不了一場官司。這是因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者,法律上稱為「少年」,少年若有犯罪嫌疑,應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而少年事件處理程序的啟動,不以被害人的告訴為要件,就算是告訴乃論之罪,即使被害人不追究、不提告,少年法庭仍有介入的權力與職責;在警方已經逮捕、移送的狀況下,少年法庭應該已經立案,不管告或不告,法院都必須把程序走完。
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立法目的,不在審判、懲罰少年的犯罪行為,卻是要找出需要輔導或矯正的少年,並給予適當的輔導或矯正。更簡單地說,原則上,對於少年,少年法庭不是要罰他,卻是要教他,而輔導或矯正有無必要,跟被害人有沒有提告,其實沒有太大的關係。
既然如此,如果願意承認行為脫序,不告18歲以下學生云云,其實在法律上一點意義都沒有。就算不告,少年法庭的程序還是照走無誤;假若真的提告,檢察官也只能把案件送回少年法庭,多這麼一道移送程序,徒增司法資源浪費而已。
反課綱一方認為,部長所謂不告18歲以下學生是一種威脅,但就算是威脅,它也是無效的威脅;相對地,如果部長確實想釋出善意,光是在告與不告上面打轉,也同樣是無效的。至於怎樣才能有效地釋出善意,這不是《刑事訴訟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可以回答的─這應該去問問守在教育部前面的同學們才對。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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