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日 星期二

轉載:自強無罪,正義徐來,司法改革二十年有成-------徐自強案更九審無罪判決聲明

自強無罪,正義徐來,司法改革二十年有成
~徐自強案更九審無罪判決聲明
2015年9月1日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今早11時,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謝靜桓、林怡秀、吳祚丞三位法官,宣判被告徐自強無罪。合議庭選擇在徐自強受冤20週年的日子,替他平反冤屈,意義格外重大。三位法官本於良心獨立審判的勇氣,令人由衷感佩。徐自強案義務律師團林永頌、尤伯祥、陳建宏、嚴心吟以及所有參與辯護工作的律師,對司法正義永不妥協的堅持,終於贏得逆轉裁判,救死囚於冤獄,還被告以清白。對今日徐自強案的無罪判決,聲援團體發表聲明如下:
  1. 徐自強案二十年,見證司法改革成果1995年司法改革基金會開始籌設,同年徐自強蒙冤。20年前,書記官紙筆記錄,潦草難辨;20年後,法庭錄音委外轉譯,一字不差。更九審合議庭更引進最新的科技化法庭設備,逐一提示卷證,讓檢辯雙方得以仔細辯論各項證據的證據能力與證明力,謹慎踐行刑事訴訟法的程序。20年來,司法改革的成績,一步一腳印落實在徐自強身上。獲判無罪是水到渠成的結果,更標誌台灣法治文明的提升。
  2. 尊重檢察總長五次非常上訴,落實客觀性義務,呼籲台灣高等檢察署放棄上訴2002至2005年盧仁發、吳英昭二位檢察總長接連為徐自強提出5次非常上訴,至今仍是司法史上最高紀錄。檢察總長努力平反冤抑,讓徐自強死刑暫停執行,才有獲得重審的機會。基於檢察一體,5次非常上訴指出諸多疑點,檢察官不應再偏執臆測徐自強犯罪。刑事訴訟法第二條:「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檢察官具有客觀性義務,職責不是永無止盡、不擇手段地追殺,還要避免冤抑,注意被告有利之情形。盧、吳二位檢察總長典範在前,呼籲台灣高等檢察署放棄上訴,終結徐自強二十年的司法夢魘。
  3. 「人生能有幾個20年?」呼籲最高法院維持無罪判決徐自強案始於1995年9月1日,經法部務長停止死刑執行5年,檢察總長非常上訴5次、大法官作成582號解釋,最高法院發回更審9次。20年的纏訟,已經摧毀了徐自強原來的人生。遲遲不守住正義,就是拒絕正義,呼籲最高法院,切莫發回更審,讓徐自強在二十年後的煎熬後,得以逐漸拾回自己的人生。
【新聞連絡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高榮志律師02-25231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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