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鄭性澤案,總是想起民國九十一年的台中十三姨KTV殺警案件的命案現場。在鄭性澤被帶到現場表演的履勘錄影帶裡。
現場履勘從九十一年一月六日下午兩點開始,兩點十七分五十七秒到兩點二十分十九秒之間,檢察官和鄭性澤有一段關鍵的對話。也就是「所謂」鄭性澤改變口供的過程(點點點表示中間有重複和不完整的對話)。
〈鄭性澤現場履勘錄影帶—對話〉
檢:你說拿槍在哪裡?(兩點十七分五十七秒)鄭:我從這邊拿槍,然後放在地上。… 檢:不是啦!我不是問你怎麼丟嘛,是問你怎麼開呀? 鄭:那時候我不知道我怎麼開啊! 檢:你剛剛不是跟我說你開兩槍嗎? 鄭:是我拿出來放在地上的。… 檢:你剛剛不是說你開兩槍嗎?你怎麼開的? 鄭:我不知道。…我是拿槍出來,放在地上…(兩點十九分六秒) 檢:你從這邊開是嗎?(兩點十九分二十一秒) 鄭:不是,我不是從那邊開,我是把槍放進去,然後用右腳踢一下,踢進去一點。(兩點十九分二十三秒) 檢:對啦!我現在不是問你在藏槍的…… 鄭:我沒有開,我有叫檢察官去檢查那兩支槍,看有沒有開過。(兩點十九分四十一秒) 檢:那你剛剛跟我講說你有開兩槍。 鄭:因為我怕。 檢:啊? 鄭:我怕。 檢:所以你都沒有開過槍是嗎?(兩點十九分五十八秒) 鄭:對。(兩點二十分) 檢:那你現在怎麼這樣講? 鄭:因為我怕,我怕。 |
檢察官如何回應?先賣個關子。
拿這個問題,問過許多人,有人猜怕甚麼?有人猜為什麼害怕?有人猜那現在就不怕了?但從來沒有人在公布答案之前猜對。
檢察官說:你怕更不應該這樣講謊話。(兩點二十分九秒)
但是好像只要冷氣開強一點,連檢察官都會說謊(參見黃世銘案林秀濤檢察官的自白)。
勘驗的錄影紀錄,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五三號確定判決隻字未提,最高法院今年九月三日駁回檢察總長非常上訴的判決也隻字未提。
兩個判決都說鄭性澤九十一年一月六日下午四點三十七分在豐原分局第二次檢察官偵訊時才翻供。那麼這個勘驗錄影紀錄告訴我們甚麼?在兩點二十分時就翻供了?
不對!當天早上十點四十分在豐原醫院第一次檢察官偵訊時,已經翻供了,藉由告訴檢察官一個與證據會呈現的事實不一樣的事實。
所以確定判決和駁回非常上訴的理由,認為警訊筆錄和檢察官第一次偵訊筆錄固然不完全相同,但是就認罪這一點,「偵訊人由警察變成檢察官改變、偵訊時間差距一個小時、偵訊空間由豐原分局變成豐原醫院,但上訴人自白沒有改變」,與事實完全不符!
這個勘驗紀錄暴露了檢察官只聽懂開兩槍,沒有聽懂被告說自己拿改造手槍開槍的真意,當然從頭到尾都不在意被告請求檢驗所持手槍的請求,而鑑定的證據顯示,喪命的警察是遭制式克拉克手槍奪命。
檢察官在起訴書中因此說,鄭性澤故意說拿改造手槍射擊,是作賊心虛;駁回非常上訴判決說鄭性澤明知警察不是遭改造手槍奪命,故意說出與客觀事實不符的事實,是故意誤導。完全不理會為什麼被告必須如此迂迴地翻供(不必忙著跑總統府打小報告的檢察總長,正是質疑這一點。)
所以院檢雙方都承認鄭性澤不笨?不笨,是鄭性澤必須是兇手的理由?
看起來是的,起訴書和判決都堅持不讓鄭性澤騙去,開槍可信、用改造手槍不可信,唯一要證明的,就是鄭性澤的手如何碰到制式手槍。那麼他們究竟怎麼調查和使用證據?請看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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