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5日 星期五

轉載:美河市土地徵收 大法官宣告違憲

【更新】美河市土地徵收 大法官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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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新增空拍美河市、律師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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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捷運局辦理1991年間向新北市大坪林地區廖姓等地主徵收239筆土地,辦理美河市聯合開發興建案,廖姓等182地主認為,徵收當時土地一坪7萬8000元,政府說都市計畫要徵地蓋捷運系統,最後卻挾帶作聯合開發使用,蓋成美河市,土地漲到1坪220萬元,侵害原地主權利,破壞社會公平,提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徵收還地,但2013年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地主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認為,當年的《大眾捷運法》第7條等3規定,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今宣告違憲。
 
聲請人委任律師顧立雄說:「目前不可能要求美河市拆掉還地,唯一可能就是要求市府發補償金給原地主,至於金額多寡,目前無法估計,將會先聲請再審。」
 
大法官認為,美河市土地徵收案依據2001年的《大眾捷運法》第7條第4項、1988年《大眾捷運法》第7條第3項及1990年的《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允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目的,徵收交通事業必須用地以外的毗鄰地區土地,不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意旨,因此宣告即日起失效,原地主可據此聲請再審。
 
大法官認為,《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國家以徵收方式,剝奪人民土地所有權,如果徵收來的土地,不是用於公用,也要符合公益正常目的,在美河市徵收案所依據的3條法律,允許政府徵收交通事業必須用地以外的毗鄰地區土地,讓廖姓等地主「特別犧牲」,此3法已違憲,大法官認為,徵收交通事業毗鄰土地時,應考量是否有無其他適當優惠的方案,如與原地主合作聯或共同開發,或以重劃方式,讓原地主在開發後分配土地,也可以以換地方式等對原地主權利侵害較小方式進行。(劉志原╱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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