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在徐自強案的司法獨立性與課責性之間
2015/09/20
文 / 高榮志
「原判決撤銷。徐自強無罪。」審判長謝靜恒口中說完這六個字,法庭就像電影情節,嚮起一陣陣的歡呼。伴随許多人的眼淚,有委曲釋放的,有興奮感動的。
坦白說,義務律師團本來是悲觀的。這也難怪,徐案二十年,審判對每個合議庭來講,可能只是一次性。然而,對陪伴徐自強十五年的律師們而言,卻是連續性。釋字582之後的更六審,眾人期待具有「憲法高度」的解釋,能帶來翻轉的喜悅,卻是死刑照判。高院給人的感覺是,憲法與我無關!更似乎是在用徐自強的命,幫最高法院出氣,對大法官嗆聲。草菅人命,意氣之爭,司法毫無格局。
到了更七審,審判長素有好評,學養亦佳,審理過程認真又詳細。義務律師團們曾經滿心期待,卻仍以無期徒刑作結。雖然改判是死裡逃生,但重罪依舊讓人無法接受。律師們的心,真的是受傷了。大家都開始這樣想:難得,調查程序如此詳細,還能更詳細嗎?難過,已經遇到很認真的法官了,卻只能「死刑加無罪除以二,等於無期徒刑」?還能有更值得令人期待的法官嗎?拖過更八審乏善可陳、連程序都充滿瑕疵的審判,義務律師團再也不太敢過度樂觀。
在獨立性與課責性之間
更九審法官們的情緒與心證傾向不太明顯。然而,經過二個月密集的開庭與調查,眾人似乎又昇起一股「期待又怕受傷害」的矛盾心情。與其說是對更九審完全沒有期待,倒不如說是暫時抱著一種「不期不待,沒有傷害」的心情:hope for the best; prepare for the worst。
在經過二個月的科技化法庭審理,密集檢視、比對、辯論共同被告的關鍵筆錄後,我內心總在納悶:「在這樣詳細的比對與彈劾之後,如果還要判有罪,這有罪的判決,究竟要怎麼寫?」隱約覺得有希望獲判無罪,但想到律師團連續性的慘痛經驗,實在讓人覺得矛盾到胸口煩悶。只能不斷地呼籲法院要詳加調查,尤其是對徐自強有利的證據。
獲判無罪之後,有法官私下跟我抱怨,認為我們影射審判長即將調升最高法院,呼籲切莫草率結案的說法太過強烈。高院宣判之後的新聞稿,特別提到希望外界能給法院「純淨的審判空間」。對此,我也不吝於「對號入座」,相信就是合議庭給我們的委婉建議。
對於審判長的調升,若有過度影射導致不悅,致上誠心的歉意。然而,也有幾點必須強調。第一,我們深知司法獨立性的重要,也有自信絕對是會誓死維護司法獨立的一群人。然而,獨立性和課責性具有內在的緊張關係,以目前台灣的現況而言,司法缺乏可課責性的問題,要比缺乏獨立性更加嚴重。維護司法獨立,不代表完全不能批評,相信這是大家都能夠同意的。
其次,囿於我國仍是法官職權調查為主,實務上又是以有罪推定為常態,被告常常要想盡辦法,證明自己並沒有涉案。在無人能預測法官究竟會判有罪或無罪的情形下,對於合議庭遲遲沒有調查有利證據,加上先前幾審「連續性」的慘痛經驗,當然會覺得心急如焚。
最後,我們很有信心的說,如果這個案子加入人民參與審判,或者是採用陪審制,在無罪推定、證據裁判原則、以及落實舉證責任門檻的法律要求下,相信早就已經判決無罪定讞。歷審法官的審理壓力,與其說是來自外界的批評,不如說是不知如何適當糾正司法錯誤的壓力。
糾正司法錯誤需要能力
糾正司法過去的錯誤,首先需要有意識,意識到偉大的司法並不是「永不犯錯」,司法的偉大來自於「勇於改錯」。代表正義的司法,如果發現誤判與冤枉仍無意糾正,是加倍的不正義。
還需要有想法,能夠獨立思考,不流從於群體卻不自覺。更需要有能力,能夠在繁複的個案事實之間,爬梳出適用的蛛絲馬跡。需要有學問,能夠運用法律知識,作出合理的判斷與改變。需要有創意,在法律思維與社會事實之間,裁切出美麗的平衡,並促使法律的前瞻性進步。最後是需要有勇氣,這是決定司法是否能夠和人民站在一起,挺身對抗行政與立法的關鍵核心。
看了謝靜桓、林怡秀、吳祚丞三位法官長達92頁的判決書,因著無罪推定原則的彰顯而覺得激動,並且期盼能自此落實到每個案件之中。亦對合議庭精彩闡述交互詰問原則與例外致有無證據能力之法律見解喝采,並對逐一反駁與指出供述證據矛盾與不合理之處,致上敬意與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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