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是路人甲,還是銀行的好兄弟?】
任何仔細閱讀過紐約DFS所作「consent order」的人,大概都不會只用「內控不佳」、「輕忽法規」來形容兆豐銀行的離譜行徑,其內容措詞之嚴厲,甚為罕見。
2013-2014年間諸多嚴重違法情事,我國金管會茫然不知;現在被紐約州的金融監理機關重罰57億元。
荒謬的是,2013年11月7日,當時的金管會主委曾銘宗面對立委質詢國銀海外分行時,在立法院說:「對於分行業務,總行有在監控,其實金管會檢查局、銀行局也都有在監控」,進而表示,八大公股行庫當中,最有條件走出台灣、佈局亞洲的,第一名就是兆豐銀行!(見立法院公報第102卷第69期,頁357-358)
結果,同一位前金管會主委,昨天受訪時竟然說:「這是兆豐自己處理這件事情太輕忽,我是金管會主委,又沒兼任兆豐銀行的董事長或總經理,我不認為這個情況金管會有一些疏失!」
無獨有偶,兆豐金前董事長蔡友才也出面喊冤:「該做的都做了」!
金管會沒有疏失,蔡友才也都做了該做的事,那這57億的罰款,難道是一場誤會?
退一萬步言,假設,兆豐這些離譜的行徑,當初是由我國金管會查出來的,請問金管會會如何處罰?
嗯,依照金管會過去數年的行情,大概新台幣200-300萬元。銀行會怕嗎?會當一回事嗎?
監理鬆散、捕獲低、罰責輕,正是金融紀律敗壞的最佳溫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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