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2日 星期四

轉載:最高法院 自己偷漢子 只好裝正經

官場遊戲-最高法院 自己偷漢子 只好裝正經以文找文
lawpaper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8:30:44 | 未分類
 
最高法院   自己偷漢子 只好裝正經
 
 
最高法院明明很不爽法務部的要求:重大案件之三審,進行開庭辯論!甚至,還很想公開指責,法務部的建議「於法不合」,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一項就有明文規定:「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既然法律都有規定,刑案三審,不必開庭,那為何最高法院不敢公開指責,而是要砲打總長顏大和?
 
因為,最高法院自己很清楚,如果一切都按照法律規定,最高法院自己就要先打臉自己!
 
官司費盡力氣,辛辛苦苦打到最高法院,那到底還要不要開庭,這在「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可是分別規定的很清楚。

而且,最有趣的是,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民事案件打到三審,必須開庭辯論,民事訴訟法第第474條第一項明定: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
 
結果,這麼多年來,我們的最高法院民事庭竟然將「明文規定」的開庭要求,全部取消,全部以例外「但書」來代替,把但書當常態,全都認為「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
 
最高法院院長鄭玉山,自身也是辦理民事案件出身,甚至,是民事案件「高手」,以他的法學程度,他不可能不知道該條規定,若再依照他的處事之「嚴峻與龜毛」的個性,他如果要好好「落實」三審民事案件,最高法院帶頭守法,通通要開庭辯論,並不是做不到的事,但他也只能做到從10月份開始,每個月象徵性的開個3-4個庭,做做樣子!
 
就因為最高法院自己理虧「不守法」,明明規定應該開庭辯論,卻通通偷懶,不開庭就結案,而且將「但書」當成正常,每個案子都是「法院認為不必要開庭」,所以不開庭。
 
這種既偷懶又不守法的情形,最高法院的多數法官,自己心知肚明,因此,遇到法務部要求最高法院刑事案件要開庭時,最高法院就像是「自己偷漢子,卻聽到別人高喊抓姦」一般,只好裝出很正經的模樣(不准代理),以便瞞人耳目!
 
台灣司法最大的悲哀就是,明明知道司法官員不守法,卻對他們無可奈何,完全無輒!
 
法律規定明明很清楚,刑事案件在三審是以「不開庭(辯論)」為原則,而民事案件在三審是以「應開庭(辯論)」為原則,結果,我們的三審法院之法官,有志一同,一起帶頭「全部顛倒」作為,民事一律不開庭,刑事為了開始作秀,反而要開庭了。
 
這種作法竟然是最高法院,也就是終審法院的作風。
 
俗話說,新官上任三把火,就是希望新官上任能夠以「三把火」來帶動新的作法,可惜,鄭玉山院長是去年上任的新官,許宗力院長更新,才上任一個多月,卻完全沒打算讓最高法院「合法化」(民事全面開庭),只會搞小動作,要求檢察官出庭時,可不可以代理總長,而依法應該要辯論的民事案件,卻還是多數不開庭!
 
有這種「自己偷漢子,卻聽見別人喊抓姦」就趕緊假裝正經的司法高層首長,台灣的司法改革還能加以期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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