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4日 星期六

轉載:324告官不成 一事不再理? 晚來誰管你?!

【324告官不成】一事不再理? 晚來誰管你?!

OLYMPUS DIGITAL CAMERA
吳東牧 / 台北報導
去年 324行政院武力驅離案,遭警棍毆傷癲癇昏迷的牙醫師王心愷,自訴當時行政院長江宜樺等人殺人未遂案件,最高法院昨天判決不受理定讞,並聲稱是基於刑事訴訟法「一事不再理」原則,保護被告免於一再受訴訟程序的消耗與負擔。但義務律師高涌誠卻指出,在這種國家暴力造成民眾大規模損傷的案件中,犯罪者很容易透過不當的操作,阻斷受害者向施暴的公權力討回公道,反而形成權利保護漏洞。
王心愷是在去年四月底提出自訴,儘管被告與犯罪發生地點不盡相同,但台北地院認定與另一周姓民眾早兩個星期提出的自訴案,屬於同一案件重行起訴,判決自訴不受理;上訴高等法院也遭駁回。
為多名受害者籌組義務律師團的民間司改會,12月30日到最高法院門口召開記者會並提出上訴。司改會說,原本希望上訴後最高法院可以進行言詞辯論,但最高法院竟然草率結案、包庇國家暴力。司改會說最高法院解釋法律向來「欠缺憲法高度」,不在意人民的訴訟權益。

一事不再理 vs. 晚來誰管你?
2013.5.29 最高法院針對林于如殺夫案召開量刑的言辭辯論庭。(攝影:吳東牧)
最高法院維持高院、地院的見解,認為324行政院武力驅離事件當中,王心愷案與周榮宗在台北地院所提自訴是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應喻知不受理。
此言一出,最高法院也發布新聞稿表示,本案與先前另一民眾周榮宗自訴的案件,被告都是當時的行政院長江宜樺、警政署長王卓鈞、中正一分局長方仰寧等指揮體系,起訴事實也相同,基於刑事訴訟「一事不再理」的普世價值,應該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諭知不受理;但會檢送王心愷自訴案的相關資料,給審理周榮宗自訴案的台北地院合議庭參考。
不過義務律師高涌誠、尤伯祥、林昶燁等人在提出上訴時主張,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應諭知不受理,應該排除自訴、專指「提起公訴」;法院應該也要受理後來提起自訴的案件,並由法院內部併案審理,來避免最高法院所說的「同一違法行為」受到重複的刑事追訴與審判。

加害者搶先提自訴 反可規避刑責?
今(30)早數十名律師、自訴人與聲援者到最高法院前陳情,認為法院此舉剝奪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向最高法院遞狀上訴、要求撤回「不受理」裁示。
數十名律師、自訴人與聲援者,去年12月30日到最高法院前陳情、上訴,要求將高院王心愷自訴不受理的判決發回。
高涌誠說,自訴制度本來就是為了制衡檢察官擅權、或消極不行使國家追訴權而設置。這種為被害人保留可以開啓刑事訴訟程序的權利,受到憲法所保障。
而在324這類國家暴力造成大規模民眾生命身體與財產受損害的事件中,如果把這條「重行起訴應諭知不受理」的規定範圍擴張到被害人提起自訴的情形,將出現讓有心規避刑責的犯罪者藉機操弄的程序漏洞:加害者很可能搶先在第一時間,安排可以支配的人搶先提起自訴;其他被害人稍晚一步,便會因為一句「一事不再理」,失去透過刑事審判追討公道的權利。
更極端的情形是,如果是傷害等告訴乃論之罪,受到加害者指示搶先提出自訴的「卡位者」,還可以在告訴期間經過後撤回自訴,讓犯罪者全身而退。這種荒謬的結果,絕非立法者設計制度的本意。
義務律師團強調,本案與周先生的案件是否為同一案,應該放在憲法上訴訟權保障以及轉型正義的脈絡下加以理解判斷,否則侵害自訴人憲法上的訴訟權,並且對遭受國家暴力身心受創的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也對社會言論自由與結社自由造成寒蟬效應。
324自訴list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