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評論:查稅沒錯 錯的是不公平(柯格鐘)
最近熱門話題之一,莫過於柯P父母因為借錢給兒子買房,被國稅局發函要求說明有關借貸行為的新聞。新上任的柯市長,嗆聲國稅局大咖的人「踹共」。財政部次長也就跳出來說,支持國稅局查稅作法。筆者研究稅法,也在大學教授稅法,藉此一隅,說明問題緣由。
親子間之贈與或借貸,學理上說明容易,因為贈與是無償給與,本金無庸返還,若是借貸則須還本金,借貸期間也還須付利息,毫無疑問。但在稅捐實務上,親子間的贈與或借貸,非常難以證明,或者該說難以查明,這是因親子間借貸,不比一般第三人,通常不會有書面或借據,更不會有繁瑣的徵信調查、對保,與抵押擔保,通常也就是親子間一句話說了算,錢就匯過去了。
可也正因如此,經常導致事後發生許多糾紛,即連民事訴訟上,親子間贈與或借貸,也有主張借名信託或投資者,經常是事前一團和氣,事後各說各話,如果又涉及繼承糾紛,實務上還會加進來「受贈者」的同胞兄弟姊妹,大家就吵成一團,民刑事互告,這種情況說真的幾乎每天都在法院上演。
可也正因如此,經常導致事後發生許多糾紛,即連民事訴訟上,親子間贈與或借貸,也有主張借名信託或投資者,經常是事前一團和氣,事後各說各話,如果又涉及繼承糾紛,實務上還會加進來「受贈者」的同胞兄弟姊妹,大家就吵成一團,民刑事互告,這種情況說真的幾乎每天都在法院上演。
本金還款必須明確
所以,如果是親子間之借貸,如柯P父母所言,雖不可能像第三人那樣,寫借據與抵押擔保,至少最基本要件也須符合,那就是借用人的本金還款,與利息付償之動作必須明確,這也是在國外的稅捐實務上,通常查核認定親子間究竟是贈與或借貸的主要證明方法。
換言之,親子間借貸行為,必須比照一般人,有還款計劃與付息行為,最好都有書面資料為證,而如果連上述兩者都無的話,說實在話,就算會恐嚇辦案的包青天再世,也不會有人知道親子間當初,究竟是約定為贈與或借貸,更遑論現代法治國家下的法官與國稅局。
換言之,親子間借貸行為,必須比照一般人,有還款計劃與付息行為,最好都有書面資料為證,而如果連上述兩者都無的話,說實在話,就算會恐嚇辦案的包青天再世,也不會有人知道親子間當初,究竟是約定為贈與或借貸,更遑論現代法治國家下的法官與國稅局。
問題在選擇性執法
因此,國稅局面對有人提出證據的檢舉,在符合比例原則之情況下,首先發函給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也就是贈與人來說明,因為干預手段屬最小侵害,是合於法治國的作法。所以,問題重點不在於國家有無干涉親子間之贈與,也不在國稅局發函要求納稅人說明與之後查稅的動作,蓋任何法治國家的政治人物,都不應該要求自己,有免於不被依法查稅的特權。以德國為例,許多聲望如日中天的國會議員,就因被查出逃漏稅而聲望重挫,從此退出政壇。
真正問題在於國稅局選擇性執法,亦即國稅局有無基於平等原則,以相同方式查察經檢舉涉及親子間贈與的案件。吾人聽聞,連勝文實際也被檢舉600多次,住豪宅開跑車之行為,其子名下帳戶,也有多達千萬以上資產。真是這樣,請問國稅局查了沒,不受理理由可否讓人知悉呢?
真正問題在於國稅局選擇性執法,亦即國稅局有無基於平等原則,以相同方式查察經檢舉涉及親子間贈與的案件。吾人聽聞,連勝文實際也被檢舉600多次,住豪宅開跑車之行為,其子名下帳戶,也有多達千萬以上資產。真是這樣,請問國稅局查了沒,不受理理由可否讓人知悉呢?
成大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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