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4日 星期六

轉載:柯文哲當然可終止或調整契約

柯文哲當然可終止或調整契約(林騰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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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多年來的BOT工程案,有甚多不符合公義及違反情理的契約條款,引發媒體與社會大眾的弊案質疑。柯文哲在就任市長不到一個月之內,即火速加以處理,並在1月21日晚間與遠雄公司達成重新議約的成果,打破了「契約自由神聖不可侵犯」的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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賤賣資產法律不容

在18世紀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盛行的年代裡,「契約自由神聖不可侵犯」幾乎是天條,演化出來的「契約自由原則」被奉行不渝,但在19世紀團體監護主義,社會連帶思想盛行的年代裡,「契約自由原則」中的訂立自由、對象自由、方式自由及內容自由等早已被「契約正義原則」所制約,而為法律所規範的對象。時過20世紀到今日的21世紀,在國際監護主義,世界連帶思想日益開展的地球村年代裡,行政機關意圖利用私法契約,出賣公權力,賤賣國家資產的行為,也早已為國際公約與國內法律所不容!
因此,台北市政府BOT弊案中的契約條款,有規定為商業機密、訂有保密條款而不讓台北市議員或公眾查閱者,實為違法之舉。因為,市政府所訂的各種BOT契約,並不是私法契約,而是公法上的公共工程契約,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主動公開。而即使是涉及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依同法第18條第1項第7款規定,亦得在公益必要範圍內公開。
又北市府所訂的各種BOT工程契約,有《行政程序法》第三章「行政契約」各該條項規定之適用,特別是在締約對象上,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當事人時,就有該法第138條規定之適用,如有違反,依同法第141條第2項之規定,為無效。因此,市政府所訂的各種BOT契約,市政府公務員及受委託甄選,行使公權力之專家、學者不得接受廠商邀宴款待,不得有與廠商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職務上必要範圍外之接觸,或不得有收賄之情事,否則即有甄選程序或其他競爭方式不法之重大瑕疵。 

工程契約利益失衡

另外,北市政府所訂的各種BOT工程契約,有權利金、回饋金偏低,及特許營運年限高達50年或70年等過長之現象,有違在締結公法上的公共工程契約時,所應遵守《行政程序法》第4條所規定的公益及誠實信用等一般法律原則。而市政府為達成興建大巨蛋體育園區、松菸文創園區、三創數位園區等所訂的各種BOT工程契約,也多未注意到《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規定的比例原則,特別是「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及「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等之原則。
柯文哲市長為維護市民權益,不願接受其前任所訂各種BOT工程契約不義條款之約束,在法律上也是可行的!因為,《行政程序法》第146條明文規定:「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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