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6日 星期一

轉載:檢察官為何承擔不起期待

焦點評論:檢察官為何承擔不起期待(蘇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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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本是國家公益的代言人,應依據法律懲奸罰惡,但為何屢屢辜負人民的期待?日前貴報由林孟皇法官投書表示檢察官未能為社會改革作出貢獻,檢察體系改革熄火,承仰上意的檢察官榮獲高升,指出問題的關鍵在於檢察官的人事升遷,目前制度形成檢察官的階級化、紀律化與馴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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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上巧合的是手上有矚目案件的檢察官多是當年排班準備晉序主任的檢察官,而這正是某些檢察長可以不著痕跡地拿捏案件起手式的機會。為何檢察官於處理矚目案件時,其結論常背離社會的期待?政治介入的疑雲揣測從不間斷?或許可從現行檢察官的升遷制度看出端倪。
通常地檢署的檢察官於到職10年後有機會競逐主任檢察官,歷練不同的工作內容,於當主任檢察官6年後,開始準備到高檢署並備選為檢察長。 

長官主導升遷機會

但何人有幸入圍主任檢察官或二審檢察官的名單,多是由檢察長一手決定,這就是檢察長掌握案件結論的最佳利器。檢察長推薦人選,送入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簡稱人審會),人審會又大送人情,極大化候選名單,甚至高達應選人數的3倍,再交由內閣任命的法務部長圈選,部長可不附理由的在名單中圈點,於是各自找門路的傳聞甚囂塵上,誰是誰的人馬、誰又是誰的嫡系不脛而走,檢察官的升遷完全由檢察長及部長壟斷,可謂一紙升官圖,百鬼夜行誌。內閣以此手法鉗制司法入口,把檢察官玩弄於股掌間,雀屏中選的檢察官沒有光榮感,名落孫山的也自嘆沒有長官緣,難怪檢察官士氣沉悶低落,轉換跑道絡繹於途。
檢察人事制度的建立首先應讓檢察官有動機抗拒不當的干預及內閣的遙控。因此,檢察官升遷的入圍名單不應由檢察長主導,縱使有些檢察署是由主任檢察官會議舉薦,但體制上主任檢察官仍是檢察長的幕僚,且主任檢察官會議在組織法上找不到定位,代表性亦過於偏狹,其舉薦與檢察長無異。 

應照能力評比考核

因此我們可思考由符合資格而有意願者毛遂自薦,以自選5篇書類表達接受檢驗的企圖,向法務部人事處投單;另以電腦隨機挑選5篇,將10件彌封處理後分散送人審會審查,人審委員於受分配之書類上匿名評分。並由人審會序列出應選人數3倍之人選。再由應選人自上開10案中,自選一案、隨機挑選一案,調閱全案卷宗審查檢察官案件進行之節奏及細膩度、開庭問案能力、其攻防策略、論辯技巧等;又主任檢察官辦案只有一般檢察官的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不等,其評比內容,尚可及於其所參與之各類行政會議(含署內、署外)之發言紀錄,以檢視其對議題之掌握能力及處理問題的策略方法;另檢察長通常不單獨辦案,自應審查其對所屬偵辦案件之指分、調度及支援、行使檢察一體權限之紀錄,審視其議事主持之能力與決斷。綜合評比後,序列出應選名額2倍之人選,轉請部長當面考核,依其意願及能力,加註理由派任至各檢察署。
以上推派程序或許冗長、耗時,但是不僅可能審視檢察官經手的每一個案子,並督促其認真地對待每一道程序,亦可檢驗主任檢察官、檢察長領導統御的能力,於此制度下所淬鍊出來的檢察官,自然能回應人民的期待,不必追逐檢察長或部長關愛的眼神,而且有助於落實檢察一體指揮權行使的書面化,尤其部長派任人選時,應加註理由,藉以追蹤其用人格局及識人之明。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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