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4華光擋拆案】盧映潔:他是優勢的警力,你能動他什麼汗毛嗎?
2015/12/17
講者 / 盧映潔
102年4月24日,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依法務部聲請,拆除華光社區、要求居民遷居,並請北市警局大安分局派兩名員警到現場維持秩序。大安分局在執行拆除前一天,封鎖金華街,並於24日逮捕、移送多名在現場陳情抗議的民眾。其中五人後以「妨礙公務罪」遭起訴、一審判決拘役50天。華光社區聲援者認為此事件肇始於警察違法封街、濫權逮捕,爾後卻以「妨礙公務罪」起訴,目的在於打壓抗爭中的個別聲援者,利用處罰個體化及提高刑法的效果,以提高抗爭的成本、促成寒蟬效應。
以下是20150613「華光社區424妨害公務五人案」判決評鑑研討會當中,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發言之文字紀錄。
主持人還有各位在座的大家午安,應邀對判決以刑法的角度來提供一些意見。我提供的意見如同powerpoint這幾點,具體的我寫的資料在主辦單位給大家的手冊裡面有。
有關華光社區拆遷案和歷史緣由,剛才何友倫已經講得很仔細了,所以我也不需要再去說明。訴訟的事情,在座有一些也是當初抗爭的人,所以會比我更清楚整個訴訟。我就針對這個判決所提到的、大家的爭執來談。
首先,第一個爭執的是說警方他算不算是依法執行職務?這邊有列出被告的抗辯,就是剛才何友倫也有提到的封街的問題:他是不是過度,然後是違反比例原則。
對於這一點,我以我對實務界的了解,覺得這一點很難去爭執,因為我們認識很多人包括同學等等,他們都在司法界,我們都了解所謂的「法曹精」,就是當他想要說他是合法行為,就一定可以找到法條來執懲。就像以前有一個小小新聞,就是說有一個檳榔攤,他僱用一個年紀蠻小的檳榔西施來工作,穿著比較清涼,警方就想要辦她公然猥褻這樣的罪,可是她的穿著又還沒有到暴露三點這樣的情形。後來檢察官就想到換一個條文,不要用那個公然猥褻之類的。他改辦那個老闆,說他僱用未成年的人工作。也就是說他想要去辦你的時候,他總是可以找到法律依據。所以這件事情其實就可以看到法院就是找了很多法律依據。強制執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這些,都給予台北地院執行處向大安分局要求派警員來協助的權利,而警察就是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上面的規定去做這些封街的公告。所以這一部份到時候在法院一定是很難加以爭執,因為它就是有這些條文,就是有做了這些公告,所以這一點我覺得不是很好去處理。
再來,以妨害公務罪來講,我們的司法人員,尤其刑警,因為所謂的罪刑法定,他就一定會在條文裡面打轉,他一定要扣著這個思維,不然他不曉得要怎麼去判。在這個妨害公務條文罪裡頭重要的行為是有沒有強暴脅迫結果,有沒有施強暴?這個部份在判決書裡面,被告這邊他的主張,他是說用麥克風砸椅子,另外的人就說他沒有對警察人員去做直接的強暴行為。對於這點,法院如果要反駁你,當然要講他的理由,他就說這些人有用言行煽動,或者是有動手去推擠拉扯圍籬或者員警的盾牌,然後進入管制區。他說你這樣叫做有強暴脅迫的行為。所以我覺得以這個判決來講,強暴脅迫行為一定是到時候最大的爭執點。
對於這一點,麻煩的是我們實務的見解長期保守,也因為實務長期的見解,造成我寫的「學界的共業」。這一段其實是我自己的書裡面的,我自己的書都這樣寫,所以我把它稱為學界的共業。因為實務長期採取那樣子的見解。大家讀刑法都知道,很多罪章裡面都有強暴脅迫這個手段,我自己的書裡面有提到,每一個強暴脅迫的手段,要根據他在那一個罪章,來決定他的強暴脅迫是根據什麼來判斷、內涵應該是什麼?那妨害公務罪到底是怎麼判斷所謂的強暴脅迫?因為我們實務就是長期認為,妨害公務裡面所謂的強暴脅迫,不用對公務員的身體有直接施暴力,你對其他的東西、其他的人直接施暴力,只要能影響到公務員執行職務,就算妨害公務。
我在書面資料裡面給大家一個八十九年的判決,你看了會覺得:這樣也叫妨害公務。當事人在警察局不太滿意警察的作法,然後就去搶警察的筆錄,把紙搶過來,這樣也叫妨害公務。各位如果不是長期在司法體系裡面打轉的人,大概很難想像說,妨害公務會擴張到什麼地步。
我以前有一次帶學生去地方法院參觀法庭,正在審理那個案子不是所謂妨害公務,那是一個酒駕。那個開車的被告是一看就是個脾氣很火爆的一個人,他因為酒駕撞了很多個人,所以有被羈押,他是從看守所直接被羈押出來的。法官問他什麼,他一句話都不講,一副很堵爛的表情,唯一開口就是問法官:他由看守所遞出來的狀紙到底有沒有收到!他只要一開口就是講這個,吼法官。法官脾氣不錯,叫他坐下。結果是檢察官站起來說,你再這樣子,我辦你妨害公務。我嚇一跳。檢察官居然就站起來說你再這樣我就辦你妨害公務,對於實務怎樣去辦妨害公務,如果沒有親身經驗,很難真正去體會。
這一個部份,如果不去處理實務下來的見解,我覺得往後要從事社運,恐怕會是個很大的障礙。你要怎麼去推倒實務意見的高牆,要怎麼讓他改變見解?我覺得以妨害公務罪的保護法益來講,會說要保障國家事務順利推行,你做的抗爭如果沒有達到讓他沒有順利推行的程度,那應該就不能算妨害公務。那到底要怎麼叫做沒有順利推行?還是說,只要說他不爽,他不高興,然後有一些卡卡的,他就可以辦你妨害公務?還是說,他現在要做什麼事情已經做不下去了,沒有辦法做下去,你要阻擋到這種地步,才叫做妨害公務?我覺得要從這點去嘗試說服法院妨害公務罪章,我的書面資料有寫到說,它的刑度並不輕,是一到三年的有期徒刑,以刑度的體系來看,跟傷害罪一樣,所以你沒有達到對公務人員身體直接的施暴力,導致他無法去進行公務,如果沒有到達這樣的地步的話,我是認為不該是妨害公務這個罪。實務見解長期以來都是站在官的立場,就是在說,你不可以來對抗我的權威。所以我覺得可能我們學者以後要加強的地方是要怎麼樣讓實務改變他的看法,對妨害公務強暴脅迫到底要達到什麼樣的程度,才應該去論這一個罪名。
在這個判決裡,辯護律師或許可以就這一點,再嘗試去說服法院。雖然我看了寄給我的影片,老實說,我很悲觀。尤其有些法官我們都不知道他們是什麼人,所以我非常悲觀。就是一直推盾牌,對他們來講,一定嚇壞了。但是訴訟還是要打下去,所以二審要更強調他們沒有碰到警察,這是一個可探討的點,或許比較有一些機會,跟他說他們後來不是都強力的抬出去嗎?這一次也都強力的拆掉了,被告對這次的公務執行有什麼影響?他是優勢的警力,你能動他什麼汗毛嗎?這一點可以再嘗試去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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