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洪國華(律師,陽昇法律事務所)
在總統大選進入倒數一個月的階段,各方人馬紛紛使盡全力,在捍衛自己支持的候選人之餘,也不遺餘力地打擊對手。其中,有人提出某政治人物過去在法庭上的錄音,指控對方先前所言根本就是抹黑,雖然這份法庭錄音已經公開在媒體上供網友自由點閱瀏覽,但被指控者仍然堅稱沒聽過這段錄音,並且反駁,如果這是法庭錄音,為何可以公開散布?
的確,依照司法院與最高法院最近幾年的態度,主張基於保障法庭上活動成員(司法院特別強調,不是為了保障司法人員)的「聲紋」等個人資訊的「隱私權」,所以即使是公開審理案件,根據實證統計的結果,法院幾乎都不會允許當事人複製法庭錄音。並且,就算是已經交付當事人的法庭錄音,依照今年最新通過的《法院組織法》第90-4條的規定,也不可以公開播送,否則就要論以3萬到30萬的行政罰鍰。因此,主張法庭錄音不能公開散布,確實有法律上的依據。
但《法院組織法》這個現行規定在當初修法時,連法庭活動審檢辯三大成員之一的律師全聯會,都公開反對這種嚴格限制人民取得法庭錄音的修法方向,主張這根本就是假借個人資料維護之名,侵害人民訴訟權、律師辯護權之實,甚至法庭活動,明明都是公開審理,何來還能夠對於法庭錄音有隱私期待?反而是不給當事人法庭錄音,已經嚴重影響法庭活動的公開與透明。
姑且不論一些司法先進國家,例如英國或是美國,除允許公開旁聽外,有些案件更是直接公開在電視上直播,甚至在台灣許多司法人員向來認為是落後的中國法院,更直接建置「中國法院庭審直播網」,讓人民可以透過網路直接觀看正在進行法庭活動,台灣的《法院組織法》卻反其道而行,除不准未經同意私下錄音之外,連法庭錄音都不打算給當事人,給了也不准公開。
雖然,修法支持者主張,在法庭活動已經有書記官筆錄紀錄時,就算不交付法庭錄音也沒有關係,但只要看了昨天有大學生被挾持的新聞,就會知道這種話,連嫌犯都騙不了,很多時候,筆錄和當事人實際所說的話,不一定搭得起來,甚至很多法庭活動,只要法庭主導者不希望記載在筆錄上面,筆錄就不會記載,所以筆錄當然無法反映法庭真實狀況,縱使自己在法庭上曾經說過什麼話,只要筆錄沒記載、錄音沒有外流,就可以完全否認當初有這件事,不禁讓人懷疑,所謂法庭錄音的「隱私期待」,到底是像修法理由所說的,因為說話的「聲紋」是一個重要的個人資料,基於保護隱私不能公開,或是法院認為,就算是公開審理的法庭上有些內容,是不適合公開的,所以才不准公開法庭錄音?如果是這樣,那台灣的法院,與前面提到有些案件採取公開播送的英國、美國法院,甚至是中國法院相比,要如何說服人民,自己是陽光的司法、而足夠公開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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