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5日 星期二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我們來看看這位工會理事長的邏輯,到底是有沒有問題?
這是我前天接到的一封Line簡訊,我看了其實有很多疑點,所以今天拿這個案例出來跟大家討論一下,其實很多工會未必了解勞動法令的內容,如果真的把所有勞動條件攤開來看,就會如同孫友聯大哥所說,都未必會合法,但我還是要提醒大家,合理的勞動條件與合法的勞動條件,都有一個共同的前提,就是要有正確的觀念,今天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一、早上0900~下午1700,中間休息1.5小時:
這個工作時數每日是6.5小時,加上一日午休值班1小時,一週工作時數等於33.5小時,這與目前單週42小時很明顯的有一段不小的差距,這在法律的定義來說…就是優於勞基法,但可以用交換的方式來計算嗎?
二、晚上辦活動要求員工參加就是一種加班行為:
只要勞動契約上有記載清楚上班的時段,那就代表工會同意員工工作的時數就是6.5小時,所以如果晚上要求員工要加班的話,那還是老話一句,需要員工的同意才可以,因此工會理事長的概念開始有了偏差。
三、勞動條件是否得以用「抵銷」的概念?
不是不行,但有兩個條件,條件如下:
1 . 勞資會議經勞工同意,且記載於書面
2 . 勞工的工作時數是約定勞基法的8小時
這也就是說如果員工事先約定一日工作8小時的話,那麼短少的1.5小時,也要由雙方議定來安排如何抵銷,這可不是理事長一句話就可以這麼安排,這一點非常的重要,理事長,你錯的離譜喔!
四、加班費只有100元,且還列入考績,擺明知法犯法:
加班費怎麼計算應該不用我再說了吧,怎麼可能統一都是100元時薪,這就有短發加班費的問題,先是逼迫員工加班、再來苛扣加班費,隨便一條就可以被裁罰了。
加班與配合度到底有什麼樣的關係,這是一個既落後又不公平的標準,這麼做真的會促進員工的工作效率嗎?該好好想一想了吧!
結語:
我常說一句話,不要披著勞工的皮,喊著口號,但私底下都幹一些骯髒事,我們如果只會把勞工政策當做收保費、選民服務的工具,最後身受其害的一定是我們自己,與各位分享!
2015年12月14日 星期一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秒資遣秒回聘,員工年資重新計算,不能領年終獎金,這是哪招?
昨天下午搭車回家的時候,突然看見朋友貼了一篇文章在我的動態上,看完了新聞,再與朋友訊息聊了一下之後,在我多方打聽的情況下,今天以此主題與各位分享,但…我只能說企業對於年終獎金是有認知上的錯誤,而員工也別因此別騙了喔,我們來討論討論。
案件內容:
一、年終獎金與年資有什麼樣的關係?
企業不給年終獎金會怎麼樣嗎?答案是不會,而且勞動法令也無從可以罰起,這只要有經驗的人資看倌就會知道,因此企業以年資與年終獎金來做聯結,這個概念大有問題,而且有此地無銀三百兩的嫌疑。
二、保證年薪與年終獎金有關係嗎?
我個人覺得還是要去看一下勞動契約的內容,但我聽說合約的內容應該是保證年薪14個月,這又是一個不同的概念了,所謂的保證年薪,資方就是要給14個月的年薪,這不包含年終獎金,以此提醒各位,合約的內容要看清楚才簽,所以提醒這位朋友,如果合約是保障年薪14個月的話,那資方就是要吐錢出來,這是賴也賴不掉的。
三、企業無故終止契約會影響員工的年資嗎?
週五被通知資遣,請問資遣通報發了嗎?如果還沒有發的話,企業有退保嗎?這個細節是新聞沒有說到的,一般來說要發動資遣程序,就是要在10日前發資遣通報,在此之前是不能退保的,因此企業資遣之說是否該提供證明出來,如果都沒有退保的話,哪來的作業錯誤?哪來的年資終止計算呢?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看看上述的規定,又可以說明企業是在鬼打牆,未滿三個月的勞動契約,年資根本不會中斷計算,因此這種說法又是讓人質疑啊!
四、員工可以保障的權利為何?
年資應該是合併計算,而非重新計算:
第一個就是要看年資幾年,如果一年以上,相關的權利都要注意不要被吃到了,上述的規定可以拿出來給業主看,如果資方堅持要重新計算,那就是去主管機關申訴即可。
看清楚勞動契約的內容,看是否有保障年薪的約定:
再者看清楚勞動契約的內容,如果是保障年薪的話,那就是要資方一定要給足合約上的年薪額度,這一點很多人都不會注意,不要一氣之下就走人,看清楚、算清楚,要離職再說。
請企業提供退保的證明,否則可直接要求被資遣:
就如同我之前所說,如果企業真的是說資遣的話,請給退保的證明文件?如果沒有退保的情形,那就證明企業是說謊,可以去向主管機關申訴…主張企業迫害員工就業權利,光是主管機關的查核就可以讓這間企業升天。
但如果有退保的話,那也證明企業違反勞動契約,無故終止員工的工作權利,因此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給予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結語:
年終獎金不給會怎麼樣嗎?其實真的不會怎麼樣,我只能說員工遇上這種企業,還是得為將來打算,這種老闆不跟也罷,但下次還有遇到這種案例的…請記起來文章的內容,保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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