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鬧內戰】司法院、法務部為頂新條款鬧內戰2015-12-30 12:30
法部、司院不同調,上路前先吵一架
沒收新制通過後,司法院內部除了對修法過程感到不滿,也認為新法有違憲疑慮。眼下法律即將正式施行,是否有法官或當事人將據此聲請大法官解釋,成為法界關注的重點。
侯柏青
「司法真的很糗!大統長基黑心混油案中,法院認定犯罪所得共一八·五億元,判負責人高振利去坐牢,卻告訴大家,大統屬於法人,所以黑心錢不用吐出來,這是什麼道理?」一名檢察官對著本刊,道出社會大眾心裡的不平衡。
有鑑於此,立法院通過被稱為「頂新條款」的《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沒收」專章,以後黑心商的犯罪所得不管流向誰,都可能被沒收,一律以宣判時的法令為準,預定二○一六年七月一日實施。
以後黑心商的獲利、行賄貪官汙吏以獲得的標案利益等都會保不住,有案在身的大老闆們個個「挫咧等」。
這項法案讓法務部叫好,司法院卻有疑慮,因為,法條裡註明以「裁判時的法令為準」,形同認可「溯及既往」,違背法律的既定觀念,亦有違憲疑慮,院檢正悄悄展開一場法律攻防戰。
司法院始終反對
司法院官員指出,原本司法院和法務部同意的版本裡,就有變通條文可以執行,法務部卻改推其他版本,刻意直接改成「適用裁判時法令」。
法務部再三強調,法案是參考德國的法律產生,把沒收不法所得變成獨立的法律效果,就不受「不溯及既往」拘束。不過,司法院研究認為,其實在德國《刑法》裡,雖認為沒收不屬於刑罰的一種,但嚴重剝奪人民的財產權,和罰金刑沒有兩樣,應受不溯及既往原則的規範。
有法官疑慮,國家沒收權力到底有多大,是否能擴及到被告以外的第三人(公司法人)?修正案有沒有影響到《憲法》保障的人民財產權?「大家在行為時有預期(受罰)的,才能去處罰他,如果法案施行,不就坐實成語『不教而殺謂之虐』?此外,也可能違反《憲法》法律明確性原則?」一名法官語氣堅定地提到。
司法院官員表示,修法時,必須充分考量社會公益及保障人民的財產權,把沒收規定修正為從新法,衍生的問題很廣,司法院從頭到尾都反對。
官員擔心,這樣的法案通過之後,可能違反憲法的法律明確性原則,也讓受規範的人在犯罪時無從預測會得到什麼樣的法律後果,變相侵害了「信賴保護原則」以及《憲法》所保障的人民財產權,雖然全民叫好,但可能會有法官裁定停審釋憲,或當事人聲請釋憲,未來將後患無窮。
法官在內部論壇裡多所質疑,也有人指謫司法院竟然替法務部背書,讓司法院不堪其擾,直到有司法官上網張貼司法院當初同意的版本後,事情才平息。
法部、學者否認違憲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強調,拿走被告或公司因為犯罪拿到的不法利益,不是拿走他們的財產,這些犯罪獲得的利益,難道是《憲法》應該保護的嗎?
他表示,要理解這次的修法,就必須從《刑法》裡的刑罰概念跳脫出來,新制是強調沒收被告及第三人的不法利得,所以沒有「不溯及既往」的問題,適用裁判時的法令,絕對沒問題。
而刑事法研究會祕書長、律師陳重言,曾前往德國鑽研《刑法》,當初曾積極參與修法過程。
他解釋,就像公司老闆行賄拿到標案,公司拿到好處,依照舊法不能追回利益,依照新法就可以,才能杜絕犯罪,這條規定雖然採「從新原則」,卻不是創造新的規定,只是把法律明確化而已。
他強調,原本《刑法》的沒收條文規定含糊,現在只是定義清楚,將沒收變成「獨立的法律效果」,既然不是「罪」或「刑」,就不受罪刑法定主義的束縛,黑心商賣有害商品而賺取暴利,這些錢就是黑心錢,為什麼不能沒收?
至於有人質疑違反《憲法》信賴保護原則,他想反問,「有人會期待可以保有不法利益嗎?這是人民信賴的法律應該保護的事情嗎?」他認為,《憲法》不可能保障不屬於你的財產,所以也沒有侵害人民財產權的問題。
他攤開德國法律,強調一九七五年德國增訂利得沒收(Verfall)規定,訂有過渡條款,根據德國法律施行法三○七條,明定對於修法前實行之犯罪所得的沒收,原則上適用裁判時(新)法之規定,跟台灣目前通過的法令一致,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也不曾宣告違憲。
陳重言表示,這次伴隨修正的條文裡也規定「過苛條款」,法院有權視個案,去審酌裁定沒收時,是否有過於嚴苛、不合理的狀況,已經是全面考量各種情況而制定的法條。
法界人士表示,沒收新制通過後,雖引來正反兩面的聲音,但法律將正式施行,誰會成為第一個遭殃的案例,是否有法官或當事人將據此聲請大法官解釋,成為法界關注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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