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4日 星期一

轉載:證人的謊言 被告要靠自己戳

證人的謊言 被告要靠自己戳以文找文
lawpaper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21:25:16 | 人物專訪
 
 證人的謊言  被告要靠自己戳

太陽花學運時,年輕人喊出,自己的國家自己救;其實,上了法院,也是一樣的道理,自己的官司自己打……


台灣自從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之後,整個刑事訴訟制度就一直朝著「當事人進行主義」在修正,也就是被告有罪無罪,訴訟上的兩個當事人(檢察官、被告)自己負起責任,法官就是單純聽訟而已!
這種趨勢,在三審的許多判決書中,都可以很清楚的看到最高法院法官的法律解釋傾向,這種傾向對於可能進入法庭的當事人,是應該要留意當心的,特別是一般百姓,不要再有想要遇到「包青天」的幻想,要有「自己的官司自己救」、「自己的官司自己打」之認識與決心。
被告要明白,律師只是辯護之協助而已,不是當事人。
最高法院去年六月的一個判決案例,對於「自己的官司自己救」,「證人的謊言,要靠自己戳」之概念最佳說明。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1618號判決指出:
「刑事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利,乃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利之一,且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權利。」

「為確保被告對證人行使反對詰問權,證人於審判中,應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就其指述被告不利之事項,接受被告之詰問。」
「倘法院已依法傳喚拘提證人,然被告猶未能行使詰問權,而非可歸責於法院,且該證人先前所為不利被告之證詞,法院踐行法定調查程序,給予被告充分辯明之防禦機會,並非以之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唯一證據,若酌採其他補強證據,非不得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

在這一論述中,可以清楚看到三審判決的「法律見解」:
戳破證人的不實陳述(彈劾證據)之功力,要靠被告自己用心,要被告自己想辦法去拆穿證人的陳述不實在之處。
法院只能負責將證人傳喚到法庭上,並將證人交給被告去好好「詰問」,至於,被告會不會詰問,能否透過詰問證人而讓真相大白,那是被告個人自己的事,與法官、檢察官無關。
易言之,如果被告自己掉以輕心,對自己有利的人證、物證、事證,不用心搜集;或是,對自己不利之證詞,沒有準備有力的反駁或反證,無法就邏輯上、經驗上、或具體事實加以戳破,則被告的「有罪成立」是自己的問題。

其實,西方法治社會的建立,在概念就也是如此,只是他們透過程序法的建立,嚴格要求司法官員恪遵程序法規定,不得違法破壞法紀,剩下的,就是人民要自己打拚,也就是,人民對於自己的幸福和權利,要懂得必須靠自己打拚才可。

千萬不要冀望法院會派出一個「包青天」,好讓百姓可以因為包青天的英明,而憑空得到自己企盼的幸福和權利。
東方社會用戲劇裡的「包青天」來愚弄百姓,讓百姓每每進到法院,總是誤認法院有責任替百姓查明真相,有責任給人民應有之公道。其實,那是封建帝王時代的愚民政策。

個人透過訴訟,爭取自己想要的權利與幸福,那是要靠自己「引用事實,根據法條」去說服法官,去做出一個對自己有利的判決,而不是一心寄望一個事實上不存在、也不應該存在的包青天!

這是時代趨勢,也是法治國家的必然之路。


全文刊載於法治時報177期,105/03/15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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