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1日 星期一

轉載:特赦元首的深沉意涵

特赦元首的深沉意涵

 2016-04-11 09:55
從台灣醫界聯盟上個月召開記者會,提出期待3月30日雙英會面時希望蔡英文能建議馬英九總統在卸任前特赦前總統陳水扁的倡議後,特赦議題再次浮上抬面。接著,高雄市議會在本月8日通過特赦陳水扁提案,市長陳菊公開表態支持,並呼籲:「希望馬總統能掌握歷史機遇,也創造自己正面的歷史定位。馬總統若能在卸任前夕,給予陳前總統特赦,將是消解藍綠對立、促進社會向和解共生邁進的一大步」。前行政院長謝長廷也說:「由馬總統來做,顯得他的肚量,給他一個和解的機會」。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總召徐永明也對此呼應:「如果馬總統能在卸任前特赦陳水扁,必能促進台灣和諧,平撫這十幾年來政治對立所造成的傷害。」甚至於,其實早在高雄市之前,台南市議會就已經通過建議案,五都之中已經有兩個市議會提案呼籲特赦陳水扁。
相對的,藍營則採取斷然否定的立場。例如副總統吳敦義就說,「陳水扁還有許多案子尚在審理中,必須依照程序走完,因此現在提特赦,時機不對」。朱立倫也同樣表示,「這議題最重要的關鍵是還要有司法程序,現在司法程序還沒走完,總統也沒資格宣布特赦,一定要等司法程序結束後再討論」。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賴士葆甚至高調反嗆:「陳水扁要先道歉、先認罪,司法走完罪刑確定,才來談特赦」。
從上述藍綠陣營的各自立場可見,雙方仍延續著兩次地方及中央大選的情緒,目前談和解共生與和諧合作根本是緣木求魚。這顯現出來的當然是台灣民主發展至今,其內化與素養仍處於極為幼稚的階段,將選舉一時的勝負當做成王敗寇的江山之爭,但更深沉所顯露的則是台灣在移植西方民主法治制度時的膚淺認知程度。
以藍營政治人物的發言為例,顯然是對特赦此一制度的最粗淺意涵意無知至極。依一般學者說法,特赦權的開始始於19世紀的英國君主,在司法獨立以及國會擴權的時代,是少數專屬於君主的特權之一,故特赦制度原本即完全是政治的產物。更何況依據憲法第四十條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結合赦免法第三條規定:「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總統既然有權「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用白話說,就是行使特赦權時根本就不用管法官已經做出何種判決都可以當眾打臉,豈還需要等法官作出確定判決嗎?
而綠營的政治和解或社會和諧說法雖然較接近赦免制度作為權力分立與整合的制衡本質,意味立法機關可針對通案制定法律,司法機關可針對個案進行判決,但仍是基於膚淺的政治操作面的考量,而非了然其中意蘊的國家哲學原理。就如緊急命令權乃基於羅馬法上「緊急不識法律」 (necessitas non habet legem) 的原則一般,乃賦予一國元首以更宏觀與長遠的眼光採取例外的、必要性的作為,作為補充或周全立法及司法權的特權手段,以補政治上兩者天生能力所未及者,大赦或特赦制度同樣是根據羅馬法「平等者相互間不能進行裁判」原則(par in parem non habet iudicum)而來,意指一個主權象徵者(即國家元首)不得淪為任何部分權力論斷之客體,這在國際法上是元首豁免權這個習慣法的實踐,但其意涵亦適用於政權交替的情況,故在其後所進行之訴訟程序中亦有其保障作用。蓋令一個主權象徵者屈從的處遇,無異於侮辱該主權整體擁有者(王國或人民)。歐洲最有名的兩個例子:一個是拿破崙雖然兩次被打敗,但最後仍能在聖海倫娜島度過餘年。第二個是挑起第一次世界大戰的德國皇帝威廉二世,被荷蘭給予了政治難民的保護。因此十九世紀的特赦學說不過是進一步闡釋上述羅馬法的精神而已。
這個深邃精神在老牌民主國家美國就發揮得淋漓盡致,那就是福特總統對於因水門案受起訴的卸任總統尼克森給予特赦,其範圍不僅及於尼克森已受起訴的案件,而是全面無條件予以豁免,使其不會再因為任何擔任總統期間犯下或可能犯下的罪行遭到起訴。甚至連比台灣民主進程落後的韓國,其前總統金大中縱使長期遭到黑牢、暗殺、拷打迫害,導致肢體傷殘失聰。但在1997年當選總統時,由於這是韓國歷史上第一次在實質自由、民主及法治原則下產生的政權輪替。金大中親自建議金泳三在卸任前,特赦全斗煥、盧泰愚這兩位分別被判無期徒刑及十七年徒刑前任元首。即使以非民主而以殘暴統治聞名的中國共產黨面對一個自動請辭的總書記胡耀邦及另一被撤職總書記的趙紫陽,也是採取軟禁手段。其理由無他,自己國家的元首,無論現任及卸任,不僅不能容忍其他國家踐踏之,豈有自己加諸侮辱迫害、自我作賤之理!
至此已明,是否特赦前總統陳水扁,不僅端賴將卸任的馬英九或將上任的蔡英文兩總統的智慧,更是表徵台灣全體人民對真正主權、民主及法治認知的深淺與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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