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3日 星期三

轉載:法律觀點 中國為何敢強擄台灣人

法律觀點 中國為何敢強擄台灣人 (吳景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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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8名台籍人士,因涉及電話詐欺被肯亞法院判決無罪後,卻被遣返至中國,再勾起敏感的一中議題,致讓人聯想是否在給新政府下馬威。惟在相關事實與證據尚未釐清前,此種論斷也只能是猜測,或許更該思考的是,中國對台灣人於第三地犯罪的管轄權,於法理上是否站得住腳。
由於整起事件,犯罪行為地與行為人皆在肯亞,其當然有最優先的屬地管轄權。又因詐欺的對象在對岸,故中國亦可基於犯罪結果地來取得屬地管轄權,而具有對所有人犯的刑罰權。
相對於此,由於台灣並無被害人存在,就僅能主張效力最弱的屬人管轄權,甚且根據我國《刑法》第7條,針對域外犯罪,必須是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才為刑罰效力所及。則如詐欺罪,法定刑上限僅為5年,即便查有犯罪事實且遣送回台,也無法對此等犯行為訴追與處罰。
所以,不管是從管轄權競合的順序,還是從犯罪防制的觀點來看,對於台籍人士的遣返爭議,台灣皆處於劣勢,若再加上對岸與肯亞有邦交關係,以及多數國家不承認台灣的現實,造成目前的結果,雖令我方感到錯愕與憤怒,卻也反映出某種程度的國際現實。 

國際法缺實質效力

惟中方即便對此事件擁有管轄權,但在肯亞法院已經判決無罪下,基於雙重處罰禁止與一事不再理(ne bis in idem)的國際法原則,中國實無權要求肯亞遣送台籍人士至大陸受審。只是國際法總缺乏實質的規範效力,且基於主權獨立,外國判決對他國,亦不可能產生任何的拘束力,更何況,中方亦可以有犯他案之嫌疑來作為遣送的正當化理由。
所以在無罪判決後,中國強行遣送包括台灣人在內的被告,多少顯示中方不相信肯亞司法的一面,亦凸顯出4年前菲律賓事件後,兩岸所發展出「第三地犯罪、各自帶回人犯」的東南亞模式,掌控權實完全掌握在中方,而非我方手中。
而如今,台灣人被遣送至大陸受偵審,已是既成事實,基於本國人權益之保護,我方自應藉由兩岸司法互助協議,要求中國遣返8名台籍人士。
只是根據中國《刑法》第266條,若詐財數額特別巨大,可處10年以上或無期徒刑,惟此等域外不法,就算查有犯罪事證,依據我國《刑法》第7條,亦不能加以處罰。故在兩岸刑罰不一下,若中方以須起訴、重判為遣返條件,我方也加以同意,就會使司法權受到最嚴重的干預,也等同承認台灣屬於中國,致又落入一中魔咒。
總之,當初宣稱拋開主權爭執且基於平等互惠所簽訂的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於肯亞事件看來,不僅虛幻,恐也顯得虛假。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編者按中國強擄多名疑似在肯亞犯罪的台灣人到大陸,引發國內震撼。此事不僅涉及兩國司法管轄權的討論,同時也是國際政治、兩岸關係與司法人權的議題。今天的論壇分別就肯亞事件的法律、外交以及兩岸關係等層面,深入探討這起新聞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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