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監獄劫持案主辦林俊傑檢察官,為文回應筆者批評雄檢之不起訴。儘管以下意見仍有不同,實高度肯定林檢正面回應之態度,比起司法高層常見的「尊重、謝謝指教、沒有預設立場」,甚至來個相應不理的「好官我自為之」。大方面對就事論事,表現出承辦檢察官心中坦蕩,也顯見基層的能力與擔當,並不遜色於高層。檢察官基層常常沒有聲音,或許是制度不良或過度自我審查的氛圍使然。
制度不良也呼應了民間和官方之間對話的難題。不起訴處分,具有和確定判決一樣的效力,檢察署一律不公開,人民就無法檢驗。林檢顯然在意「護短心切」的批評,並多次強調處分書中「已清楚交待」。53頁的不起訴書再精彩,可惜的是,人民看不到。倘真有心要和社會大眾溝通,社會重大矚目案件,依判決書的方式公告,應該不是過份的要求。雄檢要不要慎重考慮一下?
反觀對外溝通的新聞稿,連法條都沒有。媒體幾乎一律報導「因為未遂,所以不罰」,對照《刑法》第163條第3項明文「未遂犯罰之」。明顯的矛盾,究竟是發言人的陳述有問題?還是媒體的程度太差?奇也怪了,記者每次都「錯誤理解」司法機關的「微言大義」,難道每次都得靠司法院副院長出面說明?發言人究竟是誤解還是誤導,雄檢還是沒有回應。
善意解讀林檢的文章,似乎在替發言人解釋,「未遂不罰」指的是第163條第2項的「過失犯」。過失犯以具備「法益被侵害的結果」為前提,所以不罰「未遂」。林檢的結論是對的,但說法很怪。筆者前文一昧執著於論述故意與過失的主觀構成要件要素,疏忽過失犯要以有「結果」為前提,才疏學淺,虛心受教。然而林檢這樣的說法很怪,我們很少會在過失犯的脈絡裡,討論「既遂、未遂」的問題,實在不能苛責媒體或讀者有所誤解。
爭議的核心,也就是最讓人覺得雄檢「護短心切」,就是對被告「犯意」的認定。縱放人犯或便利脫逃罪,有處罰未遂。人沒跑掉只是運氣,有放人或便利脫逃,就有構成犯罪的要件。若要說正副典獄長一點「違法的故意」都沒有,林檢最好的回應,應該是要主張自己採取「犯罪二階段」論,而不是去強調偵查是如何的盡力與辛苦。無罪的結論,其實和筆者相同,確實沒有非要入罪典獄長不可。大不相同的是推論的過程,筆者的意思是,雄檢連讓典獄長有「犯意」都不願意,實在是寬待呀!
雄檢的寬待和法務部息事寧人的態度,如出一轍,令人灰心。監所本該痛定思痛,闊斧改革,確實才是筆者最在意之處。雖囿於篇幅無法一一提出,但如何革新,早在民國100年的《獄政改革芻議》,研考會報告就已經具體指明。專家學者精闢建議,還貼心考量現實,分成短中長程的目標。法務部最讓人詬病的是,明知問題核心在重刑化的刑事與毒品政策,卻仍駝鳥心態,不願改弦易轍。監所連動整個刑事司法的成敗,真的不是「把人關起來就沒事」。林林總總的監所革新,可能不是雄檢「1整頁」篇幅回應「自殺聲明」就能一言道盡,更何況我們還是不知能否有看到不起訴書的一天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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