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高榮志:雄檢當然「沒事」(林俊傑)
關於《蘋果日報》日前刊載高榮志投書「典獄長沒事,雄檢您有事嗎」,謹提出如下說明澄清:
關於高律師一文,雖可令人強烈感受高文對於「自殺聲明」及「監所改革」之用心,令人感佩。但是,關於「監所應如何改革」,高文卻未置諸一語,以高文作者身分與學養而言,不免令人遺憾。
關於高律師一文,雖可令人強烈感受高文對於「自殺聲明」及「監所改革」之用心,令人感佩。但是,關於「監所應如何改革」,高文卻未置諸一語,以高文作者身分與學養而言,不免令人遺憾。
再次消費自殺聲明
高文既然先是說「我們沒有非要追究正副典獄長的刑責不可」等語,卻又批評「雄檢的表現荒腔走板」、「雄檢護短心切」,更是不知所云。高雄監獄劫持事件案發之初,高雄地檢署第一時間接獲通報,即指派檢察官到場參與危機處理,專案檢察官連續30幾個小時未闔眼,隨即與法醫研究所、刑事局鑑識中心等檢警同仁組成專案小組,更從美國請來李昌鈺博士義務參與鑑識,從未迴避案件處理及偵辦職責。
而為查明監所人員或其他受刑人有無違法情事,除調閱所有關係人之通聯紀錄以外,更向各家金融機構,調取相關人金融帳戶資料逐一比對,並未發現監所人員與受刑人或其親友有何異常聯繫或資金異常流通情形。更傳訊相關監所人員、警力、受刑人及其親友達上百人,調閱看診及接見紀錄、勘驗監視器影像,終能釐清全案,理由均翔實記載在多達53頁之不起訴處分書內。高雄地檢署謹守職責本分,依法偵辦處理,絕無「護短心切」可言。
高文作者更暗示雄檢「想讓一切盡速回歸平淡,船過水無痕。自殺前的 『五點聲明』,也就不再有人提起。」等云云,更是邏輯跳躍,毫無根據。處分書中第10頁,檢察官已用1整頁篇幅完整記載「自殺聲明」的每一點內容。而高文作者既然有意提到「自殺聲明」,卻見不到高文關於「監所應如何改革」在哪裡,讓人不禁懷疑,高文提到該聲明,似乎無非僅是要再次「消費」「自殺聲明」而已。
而為查明監所人員或其他受刑人有無違法情事,除調閱所有關係人之通聯紀錄以外,更向各家金融機構,調取相關人金融帳戶資料逐一比對,並未發現監所人員與受刑人或其親友有何異常聯繫或資金異常流通情形。更傳訊相關監所人員、警力、受刑人及其親友達上百人,調閱看診及接見紀錄、勘驗監視器影像,終能釐清全案,理由均翔實記載在多達53頁之不起訴處分書內。高雄地檢署謹守職責本分,依法偵辦處理,絕無「護短心切」可言。
高文作者更暗示雄檢「想讓一切盡速回歸平淡,船過水無痕。自殺前的 『五點聲明』,也就不再有人提起。」等云云,更是邏輯跳躍,毫無根據。處分書中第10頁,檢察官已用1整頁篇幅完整記載「自殺聲明」的每一點內容。而高文作者既然有意提到「自殺聲明」,卻見不到高文關於「監所應如何改革」在哪裡,讓人不禁懷疑,高文提到該聲明,似乎無非僅是要再次「消費」「自殺聲明」而已。
誤引部分媒體論斷
處分書中清楚交代高雄監獄人員,對於工場作業管理、檢身、防範受刑人持有利器、械彈室之設置、應變處置優先順序等項,固然有多處應注意而未注意之情事,而此部分涉嫌《刑法》第163條第2項之公務員「過失」致人犯脫逃罪嫌。但是,過失犯屬結果犯,並不處罰未遂犯。而《刑法》第163條第3項雖有未遂犯處罰之規定,然該規定係針對同法條第1項公務員「故意」縱放人犯罪所設。高文作者身為律師,理應知之甚詳。
且本案受刑人雖在監獄內流竄,但始終都沒有脫離公權力範圍,脫逃犯行事實上就是未遂,所以處分理由也清楚寫明「高雄監獄典獄長及副典獄長,就械彈室之設置及受刑人暴力奪槍脫逃事件之防範及處置,雖不能謂無疏失。縱有上開過失,因《刑法》第163條第2項之公務員過失致職務上依法拘禁之人脫逃罪並未處罰未遂犯,自與該罪構成要件不合,而無從論以該罪。」高文作者僅誤引部分媒體內容即妄加論斷,亦不向高雄地檢署查證,即恣意批評,令人遺憾。且上述「護短心切」、「擦屁股」等跳躍性、毫無根據之論述,更令人難以苟同。
且本案受刑人雖在監獄內流竄,但始終都沒有脫離公權力範圍,脫逃犯行事實上就是未遂,所以處分理由也清楚寫明「高雄監獄典獄長及副典獄長,就械彈室之設置及受刑人暴力奪槍脫逃事件之防範及處置,雖不能謂無疏失。縱有上開過失,因《刑法》第163條第2項之公務員過失致職務上依法拘禁之人脫逃罪並未處罰未遂犯,自與該罪構成要件不合,而無從論以該罪。」高文作者僅誤引部分媒體內容即妄加論斷,亦不向高雄地檢署查證,即恣意批評,令人遺憾。且上述「護短心切」、「擦屁股」等跳躍性、毫無根據之論述,更令人難以苟同。
高雄監獄劫持案主辦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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