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10月17日,除了總統大選的換柱大戲之外,還有另外一個新聞偷偷地、悄悄地出現,但又跟大家的日常生活有很大的關係,那就是警政署宣布更改「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的格式,未來不再載明肇事原因。
此訊息出來之後,民眾一時之間還搞不清楚什麼叫「車鑑會」,什麼是「肇責分析」,交通部、金管會、保險公會、各縣市政府已經全部跳腳大力反對,搞得好像警察改了一張表,台灣就會亡國滅種一樣,他們到底在怕什麼?
首先我們來弄懂現行的交通事故處理流程,以台北市為例,在發生事故由交通分隊事故處理人員到場,首先進行現場的測繪、攝影、採證、比對駕駛人資料等,然後探詢肇事者意見,如果雙方對肇事責任沒有意見,並且願意進行和解,那麼警方會保留現在場所採集到的跡證,請雙方寫明和解意願後存參,稱之為「息事案件」。
另一種是事故肇事責任有待釐清,例如雙方對於肇事過程有不同說法,或是損失重大難以和解,那麼警方會對雙方製作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調閱監視畫面、尋找目擊者等工作,進行進一步的證據蒐集,並送往交通大隊事故處理組,一般稱之為「成案案件」。
事故發生30天後,車禍當事人可以向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上面會載明各當事人涉及的違規項目及可能肇事原因,這張表是目前民眾在申請調解,或是保險公司在理賠時做為雙方責任分攤的重要「參考」依據。
為什麼說是「參考」呢?因為事實上,我國法律並沒有授權警方對交通事故進行「肇事原因分析」,事故的鑑定責任其實是在各縣市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如果對鑑定結果不服,可以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這個才是真正事故鑑定的「法定正常管道」。
警方沒有被授權可以進行分析,但是大部分的時候,大家都以警方的分析做為依據,其實在事故處理的程序當中,員警是規定「不得擅自對肇事責任進行分析意見」,如果處理時違反規定還要被處分的。然而我們限制處理員警不能進行分析,最後卻要依據他的報告,由另一位員警來做出分析結果,邏輯上豈不是很古怪嗎?
問題來了,為什麼明明有「法定正常管道」,為什麼我們不用,非得要由警方來做這件本來並不屬於他們責任內的工作?說穿了還是涉及龐大的利益問題,因為進行肇事責任的分析研判,勢必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與金錢,不管是縣市政府交通局,或是保險業者,他們都不想出這個人,也不想花這個錢。
所以,叫別人去做、花別人的錢是最方便的。警察有現成的人力、物力,而且受過交通事故的基礎訓練,所以什麼都丟給他們做就對了!
我們來看看各方對於警方分析交通事故的發言,就可以窺知一二:
交通部表示,民眾不接受警方初步分析,才會再向所在地車鑑會申請再鑑定,但比例僅3%到5%,之後還可將案件送覆議會鑑定,等於有3次鑑定機會,且申請車鑑會和覆議會需付費,但警方提供分析表不收費。
一名擁有10多年審案資歷的車鑑會委員說,目前各地車鑑會僅處理不到5%車禍案件,效率最好的台北市也要40天。未來警方不再做初判,每年50多萬件車禍中,就算只有5%申請鑑定,也有5萬多件,每天開會吃不消,何況多數委員擔任教職或律師,很難有更多時間審案,屆時可能面臨審案時間拉長或品質降低。
全台15處車鑑會處理能量早飽和,若再湧入更多案件,處理時間更長,甚至造成委員不願參與審案,對民眾來說,不只多花3000元又浪費時間,鑑定品質也受影響。高雄市交通局表示,每年高市送鑑定的車禍約2000件,占全市車禍的3%,以後若全都由車鑑會鑑定,一窩蜂湧入必定造成衝擊,車鑑會也沒把握完全消化得了。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長詹政良說,民眾發生車禍事故,第一時間最關心的就是誰對誰錯,還有牽涉保險理賠,不由警方研判肇事原因,無法滿足民眾需求;且目前鑑定機關人力不足,業務移轉案件恐會處理不完,本月8日已行文交通部表達意見。
保險業者認為,過去警方的肇事責任鑑定對於保險理賠影響很大,且在民眾眼中屬於客觀公正的參考資料,未來保險業面臨車禍理賠,恐得聽各說各話,預期民眾會有更多質疑。保險業者批評,政府機關拿納稅人的錢,卻因為來自各界壓力,讓後續負責理賠的保險公司以及申請理賠的民眾承擔更多複雜過程,是對不起納稅人。
金管會保險局指出,警方製作的初判表,實務上早已是交通事故雙方(或多方)及保險公司重要參考依據,若沒有初判表,未來發生車禍後,只能送各地「鑑定委員會」或最終走到法院。但走到鑑定一途時間冗長,大量車禍案件恐讓鑑定委員會收件爆量,產險理賠作業也跟著塞車。
我們可以看到不管是交通部、縣市車鑑會、保險業者、金管會,他們暴跳如雷的理由都是,我們人手不夠、案件消化不完、理賠速度變慢,可是這本來就是各單位自己的工作不是嗎?只是現在都推到警察身上而已,人手不夠為何不聘任更多人手?理賠流程變慢,為何保險公司不簡化程序,或增加自己的專業分析人員?說穿了就是警力是不用錢的,不把警力使用到極限,「對不起納稅人」。
目前警方進行肇事原因分析,除了適法性之外,警方的分析本身是非常容易引起爭議的。由於「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並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一旦進入訴訟程序,必定要重新走車鑑會這條路。而車鑑會的見解並不一定與警方所做出的分析相同,如此一來就變成警方自找麻煩,利益被變更的一方,一定認為警方處理不公,經常到頭來被告的是處理或分析的員警。
交通部認為民眾不接受警方初步分析的比例僅3%到5%,這事實上也是個錯誤邏輯,其實95%的事故責任釐清並不困難,保險公司只要聘請有相關專業的人士組成審核小組,都可以輕易的應付,3%-5%認定困難的案件,縱使警方做出初步分析,當事人一樣會要求車鑑會鑑定,甚至覆議。
換句話說,警方的分析表並不能解決本來就複雜的5%案件,反而是脫褲子放屁多此一舉,讓整個訴訟或是理賠的流程更加緩慢而已。事故鑑定牽涉到非常廣大的利益,首當其衝的是一旦警方不進行初步分析,保險公司勢必要聘用大批人力,對95%的案件進行分析,如果我們把各縣市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處理組的人力套用在保險公司,可能每家公司都要加聘一兩百名人力,那是很可怕的人事成本,因此保險公司當然希望拿人錢財,警察消災。
其次是各縣市車鑑會的人員長期不足,一旦大量案件湧入,他們可能無法處理,加上長期以來車鑑會的委員要審核案件,有大量警方初步的調查意見可供參考,讓他們的鑑定工作省去很多時間。
更有甚者,部分車鑑委員經常是依樣畫葫蘆,直接以警方的分析當作結論,根本沒有深入了解實際案情。但車鑑會人力不足並不是警察的責任,如果每個單位都以人力不足為由,把工作推給警察,那警察工作豈不是沒完沒了(實際上就是如此)。
交通事故分析其實是一個專業的工作,雖然警察長年以來都協助進行肇事原因的分析,但是這並非警察的本業,而且在法庭上也不被承認。車鑑會與保險公司都屬於收費性質,卻把職責都寄託在好像不用錢的警察人員身上,錢你們收,工作別人做,既有法源問題,也不符公平原則,多一點承擔,讓警方回歸到原本的專業,這才會是社會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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