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廣場》司法六首長520應請辭
2016-03-03 06:00
◎ 林孟皇
偵查中羈押被告的律師得否享有閱卷權一事,司法院大法官早就預告將於三月三日舉行言詞辯論。法務部雖表示總統大選後,內閣已總辭,攸關此一重大決策的釋憲案應暫緩,憲法法庭仍決定如期舉行。
這件爭議涉及的是刑事被告的訴訟權利,大法官從事的乃是司法審判的一環,自當善盡「憲法守護者」的功能,本不應受政權更替的影響。然而,如果大家注意到攸關閱卷權與否的《刑事訴訟法》,其主管機關竟是司法院時,自應多加關注這次釋憲案的正當程序問題。
我國的憲政制度移植自西方社會,西方自然正義的基本原則是:「任何人不能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要求的是裁判者的中立地位。而今,司法院院長一方面是該法的主管機關首長,他方面又是憲法法庭的首席大法官,這算哪門子的程序公正?這凸顯的是司法院享有法律提案權的荒謬。
其實,自從69年推動審、檢分隸,明定司法院職掌程序法、法務部負責實體法後,類似的程序正當問題,已有多起。我國因為這種舉世無雙的「雙頭馬車」現象,也讓許多的司改法案都因為院、部之爭,而延宕立法,這些有賴日後修憲時予以解決。
雖然如此,在第三次政黨輪替後,值得我們思考的是:司法體系的六位特任官(司法院正、副院長、秘書長、三終審法院院長)是否該向新總統請辭?在政黨輪替已成常態,內閣依慣例須總辭已制度化時,這一直是尚未被釐清的憲政問題。
其中,司法院正、副院長雖然兼任大法官,但在現制下他們肩負司法行政之職,享有政策決定的權限,基於責任政治的原理,自該隨著任命他們的總統任期屆滿而請辭,如此新任總統才能基於民意的付託,推展司法政見。
司法院院長賴賴浩敏。(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例如,賴浩敏、蘇永欽上台時,即配合馬總統的政見,積極推動「觀審制」。然而,小英總統的政見卻是「參審制」或「陪審制」,而且要推動司法的轉型正義,自應讓她得以任命與她理念相同的正、副院長。何況憲法增修條文明定擔任正、副院長的大法官,不受任期的保障,則他們自應請辭。而司法院秘書長是幕僚長,且是特任官,當然也該請辭。
至於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等三終審法院的院長,相關法令並沒有規定他們的任期。但他們既是總統任命的特任官,本是政務首長,而且參與一定司法政策的形成,自應比照辦理。
例如,101年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任期即將屆滿時,馬總統傾聽各級法院法官的意見,有意廢除保密分案制度。雖然當時最高法院法官集體反對,楊仁壽院長並在交接典禮上砲轟馬總統干涉審判獨立,但因為馬總統任命與他政策理念相同的人接任院長,才終於廢除了這項久遭詬病的制度。
由此可見,既然三終審法院院長參與政策的形成,法律也沒有明定他們享有任期保障,自應隨新總統的就職而請辭。或許有人會認為他們隨政黨輪替而請辭,是否易起政治力干涉司法的疑慮?證諸各民主法治國家,終審法院院長、法官本應具有一定程度的民主正當性,應由總統提請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我國現制乃畸形體制,實應修法解決,方是正途。(作者為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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