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雨柔(台大法律校友)
日前殺女童的兇手王景玉,有吸毒史及精神科就醫史,依台灣法官過去對類似案件的認定,很有可能王景玉仍會被認為因精神狀態有問題而因此躲過死刑。
政府相關單位當然應儘速建立強化精神病患前端管理及追蹤輔導,以避免再發生社會憾事。但本人身為小民,呼籲在本案,法院能夠負起擔當將王嫌立刻判處死刑,由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5019號判決表示「鑑定報告祇為形成法院心證之資料,對於法院之審判並無拘束力,故待證事項雖經鑑定,法院仍應本於職權予以調查,以期發現事實之真相,如鑑定報告顯然存有疑義,於究明之前,仍不得遽採為判決之基礎。」由這個判決我們可以知道,精神鑑定結果並不當然拘束法院,法官仍具有最後的決定權。
實務上,也多有前例,法官不採信精神科醫師鑑定結果。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5133號判決:醫學專家對行為人精神狀態進行鑑定結果,提供某種生理或心理學上之概念,法院固得將該心理學上之概念資為判斷資料,然非謂該鑑定結果得全然取代法院之判斷,行為人責任能力有無之認定,仍屬法院綜合全部調查所得資料,而為採證認事職權合法行使之結果。尤以酒後是否因而意識能力與控制能力已有欠缺或減低,原為一時之精神狀態,非如精神病患之有持續性,自無從如對一般精神病患得就其精神、心智等狀況為鑑定。是法院綜合行為人行為時各種主、客觀情形,認事證已明,無再贅行鑑定之必要,而綜合全部卷證,自為合理推斷,洵非法所不許。
從判決文中,可以觀察出目前實務上,法院仍把案件事實內容當成主要的評價標準,而精神醫療機構所提供的精神鑑定文書,只是輔助的說明書。本人身為小民,了解民意輿論對於人生規畫並沒有要選舉從政的大部分司法官其實無法造成真正的壓力,但是必須提醒司法官們,不要為了自身利益及學界發展,而曲意迎合歐美有錢人權團體及學界的價值觀,無視台灣法界運作的實況,把判決死刑與否的責任推給精神科醫師,而忽略了辛苦繳稅讓你們有終身職保障的台灣基層普羅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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