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性澤案】法官分案未迴避 律師為死囚聲請釋憲
2015/10/01
吳東牧 / 台北報導
法官判人有罪,案件被上級法院撤銷發回,又分到自己手中,竟然不需要迴避?死囚鄭性澤的義務律師團今天挑戰一起「骨董」判例,聲請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以動搖鄭性澤的死刑定讞判決,希望重啟審判尋求平反。
聲援鄭性澤的民間團體,選在今天四位新任大法官就職的日子,遞狀聲請釋憲,並在法院門口舉行記者會。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表示,鄭性澤的案件在台中高分院,兩度由相同的三名法官洪耀宗、江德千、劉登俊做出死刑判決。這三位法官在二度分到本案時,沒有主動要求迴避,嚴重侵害鄭性澤的訴訟權益。
「各位不會覺得很奇怪嗎?」冤獄平反協會理事長、鄭性澤義務辯護律師羅秉成質疑,「一個已經判過被告有罪甚至死刑的法官,在最高法院質疑判決有問題、發回更審的情形下,竟然還是由這三人審理。這對鄭性澤來講是公平的嗎?他可以期待案子在相同法官的手中自我否定嗎?難道這不違反人性、可以稱得上是公平審判嗎?」
違反分案內規 骨董判例卻相挺?
更奇怪的是:其實依據高等法院自己的規定,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的案件,凡是曾參與同一案件審判的庭長、法官,就應該迴避;但台中高分院仍將鄭性澤案分由該三名法官審理,三名法官也沒有自行迴避,且再次判決鄭性澤死刑。這個死刑判決,後來也獲得最高法院維持而定讞。
羅秉成進一步解釋,高院的「分案實施要點」,對於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的案件採所謂「大輪迴制」:凡曾參與該案裁判的庭長、法官都應迴避;直到迴避至沒審過該案的法官剩下不足2庭(至少6名法官)時,除前一次參與裁判之庭長、法官仍應迴避外,其餘各庭長、法官才不需再迴避。而當時台中高分院刑事庭共有11個法庭28位法官,扣除曾參與審理的6名法官,仍有9庭22位法官未曾審過案件,應可參與分案。因此,該案法官顯然是應迴避而未迴避。
「如果全台中高分院的法官都審過這個案子,也可以移轉管轄,由高等法院來審理,」羅秉成甚至認為,法官迴避的規定可以更進一步,「這總比由同一批法官辦來得好。用一個平常人的合理懷疑就可以判斷,根本不是那麼困難。」
而儘管該高院的分案實施要點當中,關於法官迴避的規定相對合理,鄭性澤的死刑判決卻一路違規闖關定讞。羅秉成表示,這正是因為受到這件最高法院29年3276號「骨董判例」保護。
該判例認為,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官對於曾參與裁判的案件應自行迴避,但只限於法官調升最高法院之後,遇到自己在高院或地院判決的案件,才有自行迴避的需要。換句話說,高院法官若是再度碰到自己審過、上訴後卻遭最高法院發回的案件,並不需要自行迴避。
敲法院的門 「直到有人聽見為止」
鄭性澤案的確定判決,雖未在文字上提到聲請人希望大法官宣告違憲的這號判例,但義務律師團認為:三名法官當時應迴避而未迴避,在法律上就是實質適用該判例;而大法官在釋字582號解釋,也曾將判決文字未提及、但有實質適用的判例,作為解釋標的。
此外,大法官會議在民國71年曾做出與該判例結論類似的釋字178號解釋。但羅秉成認為,178號解釋只著眼於被告的審級利益,而未顧及被告是否受到公平審判,應該是對當時法官人員不足的一種屈服;但鄭性澤案時空背景已經不同,因此他們也一併請求大法官會議進行補充解釋。
「大法官不能再做沒聽到聲音的人,我們已經敲門,希望大法官給我們回應。」羅秉成說,「除了釋憲以外,也會繼續提再審,絕對不會放棄對鄭性澤的救援工作。哪怕法院一路的關門,我們會一再敲下去,敲到有人聽到聲音為止。」
司法行政資源不足 小老百姓就該死?
今天前來聲援的團體,尚包括民間司改會、台權會、廢死聯盟、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人本基金會等團體。民間司改會副執行長陳雨凡表示,迴避制度就是要提醒大家,法官是人不是神,避免人的偏見造成錯誤。
「迴避制度應該要被嚴格遵守;鄭性澤案卻用民國29年的骨董判例,去說法官可以不用迴避,理由可能是法官人數不足。難道司法行政資源不足,我們小老百姓就該死嗎?」
陳雨凡認為,歐洲人權法院在做相關判決的時候,都會強調公約的法條是死的,要隨著時代做出與時俱進的決定,希望大法官不要忘記自己身為守護憲法保障人權的良心,看看這個案件,「就如同釋字582號將徐自強從鬼門關救回來一樣,人權保障可以更往前進。」
台權會秘書長邱伊翎表示,法務部目前正忙於第二次國家人權報告國際審查業務。諷刺的是,鄭性澤案發生法官不迴避的情形,已經明確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4條,人民有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包括法官必須對案件公正而沒有偏見。雖然台權會對於今天上任的大法官有很多意見,但既然上任了,只能希望他們好好執行職務,認真審視鄭性澤案,做出一個符合兩公約精神的解釋。
廢死聯盟法務主任林慈偉表示,今天要上任的林俊益等四位大法官,也曾經對法官迴避問題表示看法。林慈偉出示一份林俊益在15年前所撰寫的關於法官迴避的論文,結論是建議修法。他希望大法官們,尤其是林俊益,能本於當年的想法,基於程序保障、公平審判,對該判例做出嶄新的認定。
鄭性澤案即發生於2002年的台中豐原十三姨KTV警察遭槍殺命案。法院認定被告鄭性澤開槍殺死員警蘇憲丕,並於2006年死刑定讞。2011年,作家張娟芬、律師羅秉成等人發現案件疑點,認為鄭性澤遭到冤屈,由民間籌組救援團隊。
監察院去年提出調查報告,認為該案應有冤情。但先前義務律師團三次向台中高分院聲請再審,均遭駁回。檢察總長顏大和去年為鄭性澤提起非常上訴,也在八月遭最高法院駁回。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