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0日 星期五

轉載:司不關己? 小心下個就是你!

【法操講座】司不關己?小心下個就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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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操司想傳媒
法律離民眾有多遠?一般民眾總認為,自己不會作奸犯科,根本不會有「被警察抓」的一天,因此不需要瞭解關於司法的知識。其二,法律名詞聽來艱深,更加深了民眾對司法的距離。但,司法不僅就在你我身邊,更可能並非如想像中的帶來公平正義,甚至造成危害!

恐龍法官?檢察官才是關鍵
當新聞上播出某案件的判決結果,有時會讓民眾覺得不符期待,氣得大罵「恐龍法官」。但,法官雖是最後決定判決結果的人,權力大如老虎,但法官卻是關在籠子裡的老虎,檢察官才是決定要拿什麼餵什麼給老虎的人。檢察官在偵查後起訴,法官才能審理,若檢察官不予起訴,那麼法院根本沒有機會做出任何判決。
且檢察官必須負起舉證責任,也就是必須負責找到被告確實犯罪的證據,因此檢察官提出的證據完備與否,都會影響到法官的判決。這也是為何法操網站特別關注檢察官監督的原因。檢察官體系雖是我國非常重要的司法機關,人民對檢察官的認識卻比法官遙遠許多。
而且,因為公開審理原則,我們可以自由的進入法庭聽法官審理過程,法院的判決結果也都公布在網路上,任何人都能搜尋。但民眾若想進入地檢署,卻因為偵查不公開原則,而完全不可能進入偵查庭看到檢察官訊問的過程。

司法與你的距離,不像你想得這麼遠
會被檢察官辦的都是壞人嗎?在網路時代,就算只是在FB上按按分享,也有可能捲入案件中。新竹就有人不甘關於自己的不實負面消息在網路上亂傳,便提告所有對該則貼文按讚分享的網友。此外,檢察官只要看到有不法的行為,就可以主動進行偵辦,因此,檢察官可以說是就在你我身邊,人人都是潛在的被告。
又好比媽媽嘴的老闆呂炳宏,好好的經營咖啡店,卻因為謝依涵的供詞,而被媒體大肆報導,至今還會受到路人的指指點點,停留在他是殺人犯的錯誤印象中。所以,民眾千萬別以為,只要不做壞事就絕對不會有需要和檢察官有所接觸的一天。

檢察官若失職,將嚴重侵害人民權益
媽媽嘴命案剛發生時,新聞媒體不但把事情的經過描述得鉅細靡遺,甚至知道檢察官掌握了什麼證據,讓人懷疑檢察官是否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而檢察官在聲押呂炳宏兩次失敗後,更對著鏡頭說「我對不起死者家屬」,但檢察官應該遵守無罪推定原則,並對被告有利不利的情形,都要一併注意。檢察官說出這樣的話,正表示根本就已認定呂炳宏等三人是有罪的。讓呂炳宏即使獲得清白,人生也已經受到極大影響。
除此之外,檢察官平常還有一些「奧步」也可能傷害人民權益。
比如說草率蒐證就起訴。以頂新案為例,平常即使辦個車禍糾紛,說不定都需要兩個月時間,本案檢察官從收案到結案卻只花了13天,卻直到審理期間,都還要一直進行蒐證,不禁讓人對於檢察官是否有蒐證完全才起訴,打上一個問號。
又或者,檢察官可能拿錯誤筆錄當證據。檢察官一般都以紙本筆錄作為參考,除非有特殊狀況,才可能回頭看偵訊的光碟。因此當法警拿筆錄給你簽名時,千萬要看仔細,一字之差,也可能影響到檢察官的判斷。
此外,檢察官還可能以證人身份傳喚心中的被告,把想問的問題問完後,再將你轉成被告,這也是非常不對的行為,因為被告享有緘默權,但證人卻必須具結,表示自己說的一定要是實話,否則就會受到偽證罪的處罰。但,等到檢察官話都問完、將證人轉成被告了,這時才享有緘默權,也就沒有任何意義。

改善檢察官問題,強化外部監督是重點
但,檢察官明明可能對人民造成嚴重的侵害,監督檢察官的機制卻是不足。
表面上,雖然有法院、監察院這些機關可以作為監督制衡,法院利用法官負責審理案件、檢察官負責偵查案件的分工來制衡,但效果有限,比如說如果檢察官利用職權收賄而不起訴,法官根本就無從制衡。而監察院只能針對檢察官的錯誤出報告,指出哪邊有問題,但如果檢察官不理監察院,那麼仍是無法達到制衡的效果。
若要避免檢察官濫權起訴或是利用職權作不法行為,強化外部監督的方式是必要的。例如公布檢察官的結案書類,讓民眾可以知道檢察官的處分是否有問題,在受到關注的情況下,較有可能審慎偵辨案件。再者,在法庭上,檢察官座席前面的名牌,都只有「檢察官」三個字,應該要像法官席會寫上法官的姓名一樣,公布檢察官的姓名才對。
在檢察官的問題尚未改善以前,民眾應該多多關心檢察官的監督問題,並且認識自己的權利,比如說警察要向民眾要求看身份證,必須要有充分的理由,若要進入民眾家中查看,更要有搜索票等等。否則,若抱著「司不關己」的心態而對檢察官的種種濫權行為漠不關心,等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也就求助無門,甚至一無所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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