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3日 星期二

轉載:失去自由14年 殺警察死囚鄭性澤裁定釋放

失去自由14年 殺警案死囚鄭性澤裁定釋放


2016-05-03  15:21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被控於2002年1月5日在台中市豐原區十三姨KTV內,槍殺豐原警分局小隊長蘇憲丕的死囚鄭性澤,被關長達14年,判處死刑後的10年,在人權團體奔走與台中高分檢首開先例為死囚提起再審之訴,鄭性澤庭訊時則說拒絕具保,因為「我是冤枉的」,台中高分院今天下午2時再審,裁定鄭性澤無羈押之必要,由臺中看守所檢方釋放,限制出境與出海。
  • 高分院立即在今日下午2點提訊鄭性澤,台中高分院今天下午2時再審,裁定鄭性澤釋放。(資料照,記者張瑞楨翻攝)
    高分院立即在今日下午2點提訊鄭性澤,台中高分院今天下午2時再審,裁定鄭性澤釋放。(資料照,記者張瑞楨翻攝)
鄭性澤殺警案,又稱「十三姨KTV殺人案」,2005年1月5日晚間,鄭性澤跟著大哥羅武雄等人,在台中市豐原區(原台中縣豐原市)的十三姨KTV喝酒作樂,羅武雄不滿陪酒女子人數少,開槍射擊天花板與桌上的酒瓶取樂,與趕來的豐原警分局員警蘇憲丕等警察槍戰,蘇憲丕中彈殉職,羅武雄當場被擊斃。
檢院審理時,認定當時持有改造手槍的鄭性澤,在羅武雄被擊斃之後,走到羅武雄身邊,拿取羅武雄的槍,對著已經倒地的蘇憲丕開槍射殺,再把羅武雄的槍丟入垃圾桶內,走回原來的位置,鄭性澤於案發後「自白」坦承殺警,不久後翻供,指被刑求而「自白」,「我沒有殺警察」,但此案從一審到最高法院都判處死刑。
冤獄平反協會、廢死聯盟等民間人權團體認為此案疑點重重,是一場冤判,連監察院也認為偵查過程有「重大瑕疵」,監察院在2014年3月12日,通過監察委員李復甸調查報告,認為檢方偵辦鄭性澤涉嫌殺警案,涉有疑似疲勞訊問,現場彈道、射擊位置等事證不明,有違自白、證據與經驗法則,包括檢察官第一次偵訊時,鄭性澤血壓(舒張壓)低到60毫米汞柱,現場位置、射界,甚至連槍械位置,都沒有依鑑識標準作業程序去鑑定,「本案有重大瑕疵」,法務部應轉請最高法院檢察署等研提非常上訴及再審。
民間人權團體為此案提出多次再審之訴,都被駁回,到了今年3月,台中高分檢首開先例,為鄭性澤提出再審之訴,理由是被殺害的警察蘇憲丕解剖報告,送交台灣大學醫學院法醫學研究所鑑定顯示,蘇憲丕胸部有2處創傷傷口,另依血跡與蘇員中彈位置等現場狀況分析,鄭性澤不可能射殺蘇員,應為被擊斃的羅武雄,死亡前再開2槍打死蘇員,鄭性澤應判處無罪,這也是高分檢首度為死囚聲請再審。
台中高分檢還認為,各級法院判決鄭性澤死刑的依據,有重大的疑問,包括證人講的話跟現場不符,屬於個人臆測,法院啟動再審程序時,已羈押14年的鄭性澤,應停止執行刑罰(死刑),以維護人權。
依據台灣大學醫學院鑑定,蘇員胸部有2處傷口,沒有發現與解釋胸口2處傷口之因,台大醫學院認為,蘇員彎腰曲身時,皮膚產生皺摺,導致2處傷口,蘇員倒地姿勢是趴臥,與羅武雄面對面,只有羅武雄開槍,才能造成上述傷口特徵,鄭性澤坐在包廂內的位置與角度,都不可能造成上述槍傷特徵,高分檢認為,羅武雄中彈之後,至少還有10秒至15秒的行動能力,再開2槍打中蘇員。
台中高分院4月12日開庭,並創下先例傳喚鄭性澤,昨天(5月2日)裁定於今天(5月3日)下午2時再審,所持的理由與高分檢提出的再審理由相近,包括原判決死刑的基礎,是羅武雄中彈後,已經喪失行動能力,不可能再開槍射擊蘇憲丕,因此殺警是鄭性澤所為等,實際上從彈道與位置研判,羅武雄可能中彈之後,還有短暫行動能力,足以開槍射擊蘇憲丕,這些原判決死刑的「立論基礎已經動搖」而裁定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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