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17, 2016
每年浪費六千萬
司法界的「改革派」剛剛興起之時,就有資深司法官員搖頭嘆息的指出,「改革派」的所有主張,根本都是在追求司法官員己身的權益,不是在追求人民需要的司法改革!
法官法:爛法官加薪法
事實上,這話說得非常中肯,想要檢視其真實性,只要用民國100年通過的法官法來觀察其效應,就可以得到最正確的答案。
法官法立法之最初本意,原本,是要用來「淘汰不適任」的法官,因此,才會在法條中明文規定,法官、檢察官的考績,只有「良好」和「未達良好」兩種。
如用一般公務員的考績來區分,「良好」是「甲等」,「未達良好」是「丙等」。立法者相信司法官員辦案,只有「好」和「壞」兩種,沒有模擬兩可不好不壞的「乙等」。
沒有「法官法」之前,各地法院檢察署的司法官員之考績,比照一般公務員,每個單位評比「甲等」考績人員,不得超過90%,易言之,必有10%的法官檢察官的考績是「乙等」的。
那知,法官法通過之後,因為行政院管不到司法院,也沒有要求法務部「未達良好」的比例,加上取消「乙等」;於是,各地法院院長、檢察署檢察長拚命拿「考績」作人情。去年統計,司法院轄下各級法院,法官甲等人數高達98%,法務部更是不可思議,全國檢察官甲等人數高達99%。
這種比例堪稱台灣另一項奇蹟。
也就是說,「法官法」變相將原本乙等考績的司法官員,自動「晉級」成為甲等考績。
甲等考績加發兩個月年終獎金,司法官員薪水一個月十多萬,兩個月獎金超過三十萬元,「院檢」司法官員數都是上千人,原先的10%乙等考績,至少也有兩百人,這些人原本沒有兩個月考績年終獎金,法官法通過後,反而多領甲等兩個月獎金,這筆費用每年總額至少超過六千萬元。
法官法實施以來,看不到半個「不適任」的法官,因該法被淘汰,反而是那些不適任的法官,卻因該法而多得到每年超過六千萬元的年終考績獎金。
這就是我們的司法改革!
每次修法要求提昇司法辦案品質,結果,都剛好修成品質沒改善,福利卻又提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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